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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末开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日益壮大,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视频来观看国内外精彩体育比赛,然而由于互联网传播技术发展迅速且我国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频频出现,法律纠纷激增。为确保我国体育赛事表演业更好更快发展,从法律方面去约束和规范体育赛事的网络传播,便成了体育组织、广电部门以及各利益相关方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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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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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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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于体育赛事本身的属性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认为体育赛事本身是现实发生的事实,并无创造性或者作者,体育赛事内容也不可能在未来的比赛中被复制,所以体育赛事本身并不属于作品而无法成为被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1]。在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方面,学术界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是否达到了我国《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的高度也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仅仅是对现实发生的事实即赛事的拍摄成果,只能被认定为“录像制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由导演整个团队进行了字幕、音乐、解读等创作的成果,并且也都融入了一些创意性元素,所以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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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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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由此定义可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主要保护“以无线方式广播或传播作品”,而对于“直接以有线方式传播作品”以及“网络传播作品”并没有涉及,所以体育节目的相关权利人若是想通过“广播权”来维护体育赛事节目在网络中传播的权利,也是无法完全实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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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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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新技术的不断涌现,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一次修订,其中新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概念,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我们从“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表述可知,此权利也只是对“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具有约束作用,并没对“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作出规定。那么也就是说“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对那些给用户提供在任意时间进行点播、观看赛事服务的未经授权网站加以限制,并不能对那些未经授权却在给用户提供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站作出任何限制[3],所以当体育赛事节目在未经授权的网站进行网络同步转播时,其版权拥有者也并不能通过《著作权法》寻求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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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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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又被称为作品传播者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关于“邻接权”的定义为“不受著作权保护但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并且只对四种类别的邻接权进行保护。虽然“体育赛事节目”是由制造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作,而且有着大量的物力和财力来支撑的劳动成果,但是业界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程度一直存有质疑,所以关于体育赛事节目到底是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还是作为“制品”受邻接权保护也一直处于争议之中[1]。如果说体育赛事节目被认定创作性较低只能作为“制品”寻求邻接权保护,那么面对其他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其节目视频进行传播的行为,权利人只能通过“录像制品录制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的身份来进行维权。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作出限制,所以当体育赛事节目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被作为“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作品”对待时,其版权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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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知,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的网络传播版权保护方面还非常有限,在很多方面都还存在着保护盲区,体育赛事节目并不能完全通过《著作权法》来寻求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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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中的几种主要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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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的滞后,体育赛事在我国的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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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未经授权的网站对拥有电视转播权的体育赛事节目的侵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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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侵权行为都是未经授权的网站擅自传播体育赛事节目,而这些网站多数是运用P2P的方式来提供多家电视台、多个频道的网络直播服务,这些网站将电视信号进行技术转换,然后在互联网上同步直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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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奥动力案”就是一起因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便擅自同步转播电视台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而引起的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体奥动力公司通过购买版权,在中国地区拥有了独家的2010年到2012年亚足联赛事在中国境内(“特许节目”)实况播放权及后续播放权(免费收看的空中、地面、卫星或者有线传播的节目)、IPTV、因特网和手机传播权,然而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23日擅自通过网络同步转播了亚足联亚洲杯中国队对乌兹别克斯坦队的比赛,从而对体奥动力公司造成了侵权。于是体奥动力公司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全土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然而一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体奥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赛事本身和体育赛事节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体育赛事本身作为既定发生的事实,没有独创性,是无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可以上升到“作品”的高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需要进一步判定其独创性的高低。本案中,体奥动力对涉案赛事享有的是体育赛事“转播权”,而“转播权”并不是著作权中的一项专有权利[5]。所以一中院认为此案中体奥动力公司提供的视频侵权缺乏法律依据,而未判定上海全土豆公司侵权,但是该判决却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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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未经授权的网站对其他网站体育赛事节目的盗播、盗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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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网站盈利关键取决于用户的访问量,于是许多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擅自转播一些精彩体育赛事来获取用户的访问量,所以网络上就出现了大量盗播、盗链体育赛事的现象。体育赛事的网络盗播、盗链现象主要是指一些网站在未经体育赛事版权方许可与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把相关视频内容的链接放到自己网站上,使得其他用户可以直接在自己网站上而不需要进入体育赛事版权方的网站就能观看相关赛事的视频内容[6]。这些盗播、盗链网站在未付任何版权费用的情况下,利用此种侵权行为吸引大量用户关注,通过增加访问量及发布广告等形式获得丰厚收益,此种行为不仅对那些出资购买赛事版权的相关权利者造成了侵权,也阻碍了体育赛事市场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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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际足联和盈方体育传媒集团进行合作,第一次在中国进行了网络视频媒体转播,并将转播版权授予了东方宽频,东方宽频也只授权了新传和搜狐这两家媒体。但是在世界杯开始之后,各种未经授权的网站上大量出现了盗链新传和搜狐体育赛事视频的行为。2015年3月18日,类似的一起新浪互联公司诉讼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案件同样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此案中,新浪网是作为中超赛事(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独家传播、播放权的拥有者,而天盈九州公司在其凤凰网显著位置提供中超比赛直播链接,并且此网站还存在大量广告。重要的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天盈九州公司通过链接的技术手段转播新浪网的中超赛事为侵权行为,且认定其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享有的著作权。此案在我国是首次把体育赛事节目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来处理的案件[7],在业界引起了大量关注与广泛探讨,该案件甚至会影响中国的整个体育赛事网络直播市场,也为今后类似侵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对规范赛事网络传播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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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许多类似直播吧的以盗链为主的网站,他们在自己网站提供新浪、CCTV5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链接,其盗链盗播的赛事绝大部分都是由版权方花高价购买的热门和精彩体育赛事,严重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以“直播吧”为例,在其网站上声明:“直播吧所有视频均链接到各大视频网站播放,本站不提供任何视听上传服务,如有异议请与我们取得联系”,以此来强调其仅作为导航类网站为用户提供视频链接。而且还试图通过一个免责申明来规避法律风险,该免责申明强调了四点:第一点与直播吧网站上的声明内容一致,即强调自身网站只是一个为用户提供导航服务的网站,并不生产制作任何赛事节目;第二点则强调该网站本身并不涉及任何发布、下载、储存或者篡改转发第三方流媒体服务器的内容;第三点不仅强调了其涉及的资源内容都是专业网站所提供的免费内容,而且还对该网站的资源内容与相关设备均不在本网服务器作出了特别说明;最后则保留了所有用户提出异议的权利。虽然其免责申明试图让自身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我们知道,只要是在没有获得网络传播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提供直播或者视频下载的链接,都是对相关权利人的侵权行为。所以这些所谓的导航类网站也都存在着很大的侵权隐患,其行为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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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个人用户通过P2P软件对体育赛事节目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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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时代,网络的普及以及信息的共享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多渠道免费获取信息。 P2P的英文名称是“Peer to peer”,即“点对点”,P2P技术最典型的特点就是以用户为中心,所有用户都是平等的关系,他们可以通过P2P技术共享硬盘上的文件资料[8]。P2P技术的出现使网络信息传播模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通常用户都可以自由地交换、共享文件。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新技术也有其两面性。P2P技术虽然给大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网络侵权问题。由于用户在网络上共享的绝大部分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文件,所以那些本来是需要用户通过付费购买或者付费观看的资源,被以免费的方式获取了。随着P2P技术的愈发普及,其对整个体育竞赛表演业造成的损害也就日益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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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时最常见的P2P技术就是网盘服务,网盘服务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一个信息存储空间,用户通过注册账号来获取这个空间,并可以向空间内上传、存储、分享一些资源。由于网盘存储空间大、使用方便,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通过网盘来下载一些文件,那么其中通过网盘来“分享”精彩体育赛事视频而造成的网络传播侵权问题也就凸显出来。这些侵权行为包括,一些网络用户通过向网盘中上传并公开分享一些涉及侵权或盗版的热门赛事视频,其他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或者网盘内容聚合平台搜索后可以进行观看或下载。更有甚者,一些网盘用户在存储大量侵权视频内容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廉价出售,其他用户付出比正版费用少很多的费用便可购买观看、下载。以上行为都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方造成了侵犯。2015年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目的是在网络侵权现象种类复杂繁多的背景下规范用户使用网盘分享服务的行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在解读《通知》时强调了三点:一、网络服务商需要加强自身管理,要求其必须做好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监督以及规范工作;二、网络服务商明确对相关权利人的责任,要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处理权利人的投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降低侵权危害。三、网盘服务商要配合版权部门对用户进行监管,并且需要其在监测到有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能够及时通过列入黑名单、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方式进行处理,进而规范用户的网盘使用行为[9]。体育赛事节目的非法网络传播侵害的直接对象是相关的合法权益方,打击的是体育赛事举办组织及广播组织的积极性,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通知》的下发在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将引导和规范体育赛事的网络传播,进而促进体育竞赛表演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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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体育赛事节目网络传播中侵权行为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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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一直都是网络上的热搜关键词,所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络传播侵权问题也愈发突出,并且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可以说,如何解决当前体育赛事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已经成为体育竞赛表演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笔者从四个方面提出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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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完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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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机构对体育赛事视频版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过前文所述可知,业界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认定更多的是“录音录像制品”而非“作品”,从而造成其并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广播权”只对网络中“交互式传播”行为有法律效力,无法对“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作出限制。所以,急需相关法律对这些在体育赛事网络传播版权方面的法律盲区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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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加大对预防体育赛事视频网络盗播数字技术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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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文对体育赛事网络传播的几种主要侵权方式的介绍可知,侵权者上传赛事内容十分快捷,而被侵权者维权步骤复杂、费用昂贵,且又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存着盲区,维权者很多时候并不能通过相关法律进行维权,所以这就需要体育赛事节目制作团队中的技术人员通过加密技术,或者其他更先进的技术,来防止侵权者对体育赛事节目的非法转播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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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规范公共网络传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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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网络规范力度不够,网络用户较多,网络环境复杂,网络行为不易控制。在涉嫌体育赛事网络传播侵权的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网民自行上传、分享其本人在体育比赛期间摄取的赛事内容。国家版权局的《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就有效针对我国当前的网络环境,有效规范了用户的视频分享行为。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公共网络传播行为的规范,做好对网民上传视频的审核工作,防止各种侵权行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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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加强对体育赛事传播权保护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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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体育迷习惯从网络上获取免费资源来观看体育赛事,这给非法网络视频网站带来了商机,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各种体育赛事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所以,在加强立法和执法的同时,还需要在群众中大力开展保护版权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关于网络环境下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的宣传活动,让“版权意识”“正版意识”深入人心。没有了市场空间,这种侵权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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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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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之后,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优势,体育赛事的传播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在体育赛事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由于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出现了形式多样、复杂棘手的侵权行为。针对我国当下复杂的网络环境、群众淡薄的维权意识,以及现行《著作权法》在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盲区,笔者结合体育赛事网络传播实践,提出了相应的策略,旨在通过保护体育赛事及体育赛事节目合法权利方的权益,促进体育竞赛表演业以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进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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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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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立.体育竞赛与版权保护[J].体育学刊,2005,12(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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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卢海君.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J].社会科学,2015(2):98-105.
-
[3] 焦和平.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兼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相关规定[J].法律科学,2013(1):15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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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玉超.我国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策略[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8(4):413-417.
-
[5] 佚名.互联网网站对体育赛事的转播并不侵犯“转播权”——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EB/OL].(2013-07-31)[2015-11-13].http://www.shipa.org/ip_litigation_show.asp?id=375.
-
[6] 赵杰宏.体育赛事网络盗链的法律属性辨析[J].社科纵横,2014,29(12):77-80.
-
[7] 戎朝.互联网时代下的体育赛事转播保护兼评“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联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J].电子知识产权,2015(9):14-19.
-
[8] 董芳,费新元,吴秀.P2P技术的发展与前瞻[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2(6):8-10.
-
[9] 赖名芳.依法加强网盘服务版权监管——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EB/OL].(2015-10-22)[2015-11-16].http://data.chinaxwcb.com/epaper2015/epaper/d6124/d1b/201510/61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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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网络传播体育赛事已经成为数字化信息时代的一个必然趋势,但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频发,法律纠纷激增。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对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体育赛事网络传播版权保护方面存在法律盲区,并结合一些实际侵权案例介绍了体育赛事在网络传播中的几种主要侵权行为。指出,应通过完善立法、加大技术投入、规范公共网络传播环境、加强宣传等方式,保护体育赛事网络传播权,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Abstract
The communication of sports events on the internet is becoming an inevitable trend in the digital information era. However, infringements of sports events in internet communication frequently occur and legal disputes frequently surge.With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al analysis, this article analyzes infringements of sports events in internet communication. And then it puts forwards that China ’ s current Copyright Law has blind spots i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mmunication, and combined with some actual infringement cases, it introduces several infringing behaviors of sport events in Internet communication. It points out such countermeasures as improving legislation, increasing technical investment, regulating public internet communication environment, strengthening publicity, to protect the internet rebroadcast right of sport events, and effectively combat infringements.
Keywords
sports events ; internet communication ; infringing behavior ; Copyrigh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