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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中既是管理者,又是生产供给者。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政府受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影响,无论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上,还是结构和效率上明显力不从心,无法与现代社会的公共体育文化需求相适应,出现了“政府失灵”现象。同时受我国市场发育不足和农村特殊的场域环境影响,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市场化明显不足,易造成服务供给的“市场失灵”现象。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作为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自治性、民主性等特点,扎根于基层,熟知农村地域环境,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面有着许多优势,能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有效缓解当前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不足和效益低下等问题。因而,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治理的视角来审视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积极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对于有效提高我国农村体育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城乡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均等化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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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对象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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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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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闽西七县市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的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为研究对象,并在七个县市中随机抽取14个村落进行实地调研(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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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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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文献资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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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研究需要,利用中国知网、龙岩学院图书馆和龙岩市图书馆查阅了近10年来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等方面的学术论文近100篇、相关书籍10余部,及时了解闽西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和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参与状况,并收集了一些有关的历史资料和文件、政策、法规等,为本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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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实地调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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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成员于2016年9—12月在调研村落选取6—7个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包括农村妇女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共青团等),并随机抽取3—4个成员规模在20人以上、运行时间在5年以上、在社区备案且有相对固定活动场所的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共计95个,进行实地考察走访,深入了解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情况,内容包括:举办和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的次数、形式、内容、影响因素和考核方式等。为尽量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采用较大面积的访谈形式,访谈对象是每个组织2名主要管理者,3—4名不同年龄、性别和文化层次的主要参与者,共计550名,并把各种调研材料综合起来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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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访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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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于2016年9—11月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有关问题,通过走访、电话、E-mail、微信和QQ等形式,对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管理者与主要工作人员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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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数理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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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spss 11.0软件对本研究所收集的相关资料归类整理,并进行频数和描述性分析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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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治理与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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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治理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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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服务供给在体育领域的应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概念和内涵是基于人们对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而进行界定的。当前,体育理论界对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解莫衷一是,公共体育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而供给是供给者通过一定方式配置资源来满足公众的各种社会发展活动需求的过程。为此,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则可以理解为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方式配置资源,以满足公众对体育方面的需求而生产或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它包括服务供给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三个范畴[1]。对于治理定义的界定,各学者从不同的领域和角度出发,也是见仁见智,其中较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一份《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2]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3]。因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治理是指体育管理者运用各种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设计,通过政府、市场和公众参与等方式,协调社会体育发展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质量的关系,以有效改善供需矛盾,满足社会各界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的过程。其参与主体多元化,并以一定的权威为基础,在协调互动的过程中有效改善服务的供需矛盾,具有鲜明的契约性、多元性、协调性和整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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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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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是在我国社会管理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与西方社会的“公民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组织”等概念非常相似,却又不完全相同。在我国,“社会组织”概念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它强调社会组织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等[4]。依据我国现代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的职责与功能范围,结合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本文研究的需要,对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定义为:“在我国县及县域以下的乡镇、村落范围内的广大农村地域,由农村基层群众自主成立或参加的,以满足其不同体育需求为目的,从事各种互助性、兴趣性及公益性等活动,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组织性、志愿性及地域性等特点的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当前,活跃在基层的社会体育组织主要有三类:一是乡镇机构中的社会体育组织(主要为文体站);二是体育社团组织(主要为基层群众性体育协会);三是晨晚练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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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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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构建沟通的桥梁和合作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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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体育,提高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效益需要准确了解民众的体育意愿,这就需要有效拓宽和畅通民众的意愿表达渠道。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作为农村基层民众身边的组织,一方面长期扎根基层,贴近民众,与民众打交道且往往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最了解民众的真实意愿、真实需求;另一方面,拥有整合各种信息的能力以及讨论、协调机制,能够克服公民个人表达无力之弊端,提高民意表达的针对性、有序性和有效性,向体育管理部门提交民众的体育利益诉求、建议和意见,帮助其进行决策;向企业反馈民众的消费需求和偏好,促使其不断改进创新、生产满足民众需要的商品,从而搭建起政府、企业、民众沟通的桥梁和合作的渠道,提高体育服务供给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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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整合社会资本和社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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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社会成员的合作与信任是社会资本得以流入和整合的重要前提,而如今人们价值观的改变、信任的缺失、社会矛盾的激化导致信任机制崩溃[6]。基层社会体育组织是基于“非营利性”和“自治性”发展而来的,多以社会弱势群体或边缘性社会群体为服务对象,秉持自助、互助、助人的原则和自主自动解决社会问题的精神,解决许多政府与市场不愿顾及、难以顾及或无暇顾及的公共体育服务问题[7]28,所有这些,拉近了社会成员的心理距离,加强了联系和沟通,增进了彼此的信任,重建了信任与合作的规范,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的流入;另外,通过提供互助服务、组织体育健身、助人和公益等活动,以组织化的形式号召居民参与其中,使过去因受制度、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等因素影响,缺乏有效的组织平台和渠道来承接、整合和盘活的分散资源得以有效整合,使其功能价值得以发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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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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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受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影响,我国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全能型”国家,是社会体育管理的唯一主体和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但实践表明,政府由于职能、财力、服务能力和理性等限制,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时常出现失灵、失位和错位问题。在公民社会逐渐成熟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已开始承接政府让渡出来的部分职能,并依据自身的优势,在实际服务于农村公共体育事务时表现得更为专业和高效,更能有效满足社会的多元化体育需求,这无形中促进了政府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加快了政府职能改革的步伐;另外,还能及时、准确地集合民众的体育利益诉求,形成对政策的态度,并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输入到由公共体育权威机构组织的政治体系中[7]92,为公共体育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提供了合法、有针对性的“政策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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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激发居民参与和公共价值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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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是社区民主化建设的根本目标,而居民参与是实现社区体育自治的基本前提[9]。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以组织化的形式为其所代表的群体及成员参与公共体育事务以及表达利益诉求提供理想的参与平台和表达渠道,并通过活动的开展和柔性管理、人性化管理与自主管理等方式,有效激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另外,组织大多是由村民自发形成的,代表着村民的意愿,组织成员参与活动不是任何部门或机构强制的,而是自觉自愿参与其中,并通过互帮互助或公益活动等形式,满足其自身体育文化精神等方面的需求,同时,通过开展和动员组织成员参与各种捐资助建体育设施、健身指导等体育公益活动,积极承担各项社区体育治理和公共体育服务工作,促进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组织间的关联,在互动中增进村民间的互信与合作,重塑集体意识和公益志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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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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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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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表2),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内容排在前三位的是便民体育活动(32.63%)、健身指导训练(26.32%)和特色宣传培训(14.74%),其他活动参与的不多。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便民体育活动主要是协助政府参与体质监测、义演义展与体育政策传达与信息传播等;健身指导训练主要针对一些较时尚且易于开展的操舞类项目,如广场舞和健身操等;特色宣传培训则主要针对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如武术、民族民俗舞蹈等。这样的体育服务活动参与状况反映了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存在的一些问题:①组织的服务能力不足。目前,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中专职人员数量不足,即使老年体育协会、共青团组织也主要是村干部兼职,在实际中只是起到协调作用,且组织成员中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的人数极少,好的组织有1—2个,大部分组织一个都没有;②组织资源有限。目前,基层社会体育组织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是会费、政府公益招投标或资金支持、商业赞助和其他收入(包括捐资)等,但受组织本身的能力和筹资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大多只够勉强维持组织的日常运行;③组织参与活动的空间有限。长期以来,政府处于体育服务供给的主体地位,加上对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重视不足,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组织参与体育服务活动带有强烈的管控色彩,加之法律法规不完善,其参与体育服务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活动空间受到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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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第一选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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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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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体育服务供给方式的多元化意味着有更多的供给主体参与其中,它有利于提升服务供给的效率和精准度。调查显示(表3),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的方式主要采取联合型(73.68%)和委托型(20.00%),其中联合型主要是与社区和政府联合的方式进行,组织间的联合参与极少,而委托型主要是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以代理人或助手的形式参与;自主通过志愿活动形式参与的自发型(5.26%)和自主通过市场竞标形式参与的竞争型(1.05%)方式所占比例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①基层社会体育组织数量有限。受思想观念、管理体制、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规模小、数量有限且覆盖率低,而且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和资源拥有量有限,发展过程中过分依赖政府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来支撑,还不能很好地承担起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职能。②各利益主体间的互动不足。实践表明,引入竞争性参与是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重要路径[10]29。在目前我国政治和制度环境下,我国农村社会分化严重,各利益主体间,特别是组织间较少有很强的共同利益关系,基层社会体育组织要集结、互动参与竞争是非常困难的。③组织自身独立性不强。在现实中,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大都是政府、社区和社会志愿组织联合培育而来的,他们自身力量不足且对扶持者有较强的依赖性,缺乏参与服务的意识和积极性;另外,在农村,构成组织主体结构的精英大多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不高且思想较为守旧、跟风思维严重,表现为愿意或宁愿成为政府、社区的“助手”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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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第一选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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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举办和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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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表4),多数基层社会体育组织近一年来举办和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在10次以下,其中还有一些组织没有举办和参与过体育服务活动;举办和参与服务活动次数较多的组织主要是政府、社区的同构组织或附属组织,他们利用公共资源,代政府履行相关的职责。从访谈中了解到(表5),影响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积极性的因素主要为:缺乏合理的政策支持、人员经费得不到保障、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和缺乏良好的法律保障。目前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还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法[11],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主体身份、领域、权限及承担服务供给的责任与风险等方面的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参与服务活动基本都由政府决定、听任政府安排。另外,政府管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呈现出高度集权、家长制作风和法治不足等特点,政府的职能边界模糊,导致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流于表面,参与服务的内容主要在便民体育活动等有限的范围内,加上自身的能力与资源限制,参与过程不能持久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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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第一选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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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效果的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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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是增强社会组织公信力的手段之一,也是推进组织不断完善、自我发展、提升服务质量的途径[12]。调查显示(表6),对基层社会体育组织服务活动效果的考核方式主要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45.26%)和不进行业绩考核(33.68%)。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①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多以GDP为指标,导致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业绩的考核较侧重经济指标的考核,绩效评估多处于自发或半自发状态。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指标内容的设定上较侧重定性指标且差异很大。②监督评价主体较单一。在当前的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绩效监督与评估的主体,其作为“理性经济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主体责任模糊、方法简单随意、公开信息内容与范围有限、社会参与度不足且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事后监督与追惩机制等问题。③操作管理缺乏规范性。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文件,绩效评估分散于目标责任制、社会服务承诺制等多种机制中,而且多是基于政府本身需要而制定的,量化内容较少,评估也缺乏客观公正。在实际操作中,评估的内容和侧重点差别很大且方法不一致,操作程序随意,很多情况是为了应付上级而进行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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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促进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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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强化法律保障,完善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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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健康成长的保障,是促使其在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发挥作用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应:①制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以现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基础,与时俱进地研究制订社会组织法来界定社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性质、地位、作用、活动范围、活动准则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社会义务。同时对社会组织的形态、治理结构、经费财产、登记监管、社会监督、税收减免等各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7]193-195。各地应以三大条例为蓝本,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出台体现分类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行政法规和实施意见,完善相关税收减免、财务管理、服务收费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评定、待遇等配套规章制度。②加强社会体育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建设,评价指标不仅要全面反映官办和民办社会体育组织的本质及整体发展情况,还应在严格执行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基本程序的基础上,突出地方特色,评估程序切实可行,并将其制度化和程序化;加强评估机构和人才队伍的建设[13],完善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治理的激励机制和政策,特别是在政府转移职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扶持、财税优惠等方面向评价等级高、信誉度好且具有良好发展前途的社会体育组织倾斜,从而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③建设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结合当前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状况,制订和出台统一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明确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范围及服务目标、各主体参与服务供给的内容和边界、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的流程和品质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的有机结合。与此同时,建立健全支撑这些标准的数据采集、转移支付、支出责任等相关配套系统,并以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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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重视基层社会体育组织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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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基层社会体育组织能力不足已严重制约着其发展和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作用的发挥,这要求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应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①完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组织章程。依照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外优秀社会体育组织的先进经验,科学制订体现本组织特点及功能的组织章程,以此为基础,完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民主选举、议事决策、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和公示等制度建设,明确组织各成员的职责与权限;并加强内部的监管与沟通,重视组织价值的塑造,强化组织的宗旨意识和使命感,明确组织的权利和社会责任,通过组织文化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教育,使组织的宗旨和使命真正成为组织所有成员的共同意愿和行为准则。②加强组织人才队伍的建设,拓宽人才吸引渠道。改变以往以接受来自政府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为主的人才构成方式,着力引进有理想、有才能、有意愿从事体育公益事业的优秀人才。与此同时,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通过与体育院校、单项体育社团组织合作,加强组织成员体育专业知识理论、实践工作技能的培训和志愿精神、服务意识的培养,提升其体育服务管理能力和体育服务专业化水平。同时,完善体育服务人才队伍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待遇制度,将员工的选聘、培训、考核、奖励、薪酬与工作业绩挂钩,在职业评级等个人发展方面争取政策支持,努力创造一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③努力提高自身的筹资能力。发挥组织自身服务优势和专业技能优势,积极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政府购买,不断增加组织收入。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合作,争取更多的体育专项资金和税收优惠。加强与外界的联系,通过强化自身治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加运营透明度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积极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和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赢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争取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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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营造良好的参与环境,调动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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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积极性是基层社会体育组织有效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可或缺的内在条件,直接影响其参与治理功能作用的发挥。要调动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①让渡参与治理的空间。转变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正确认识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政社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主动转让部分公益性体育服务职能,为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服务提供机遇和条件[10]33。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分工,理顺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关系,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基于公众体育需求确定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以间接管理手段和宏观调控为主,减少行政命令,当好引导者、监管者和合作伙伴,并在条件成熟时,有序退出。②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支出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明确其所占比例,规范支付流程和方式,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并形成长效机制;通过吸引商业赞助、争取体彩公益金等方式,增加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资金投入;设立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培育发展专项经费,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和组织监管制度,对体育专项经费依法进行使用和管理。③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积极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界限,对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均应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进行公开公示,克服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方面的随意性和零散性;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等,并在实践中切实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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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创新参与机制,提升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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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供给治理机制创新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和规范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与其他服务供给主体间的关系,形成平衡、和谐、有序的局面,促进服务供给和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①建立和完善服务供给民主决策机制。积极拓展民意表达渠道[14],通过听证会、社会公示、民主恳谈会和网络平台等形式广泛收集各阶层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公众参与议政和决策的积极性;实行“阳光作业”,对相关信息和方针政策按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开公示,对公众的体育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作出积极反应和回复;建立和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决策程序和规则进行监督。②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机制。承认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存在的优势和地位,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供给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纳入政府服务购买的范围,严格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把采办的资金纳入本地区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拔到位;规范购买程序,主动公开购买流程,在明确体育服务项目的内容、效果、要求及衡量标准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秉承公平、公正、透明、平等的原则,向全社会公开招标、评判,与中标组织签定采购合同,并加强项目的监管和绩效评估。③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以《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为主要依据,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制订评估的法规、政策、标准和完善绩效管理流程,进而对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和考量;完善激励机制,对评估结果较好的组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人才培养、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和服务购买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大力宣传、推广其经验,以引起同类组织的关注和学习,对于评估结果较差的组织,建议其限期整改,并加强交流、沟通,以不同的方式为其整改提供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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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加大培育力度,促进基层社会体育组织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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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促进其良性发展是保证其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基础,也是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职能转型的保障。这需要政府:①革新管理体制,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努力形成一种“以组织发展为目标、以规范监管为手段、以风险控制为限度的现代社会组织监管体制”[7]205;适时改革双重管理体制,推行“直接登记“制度,降低民办社会体育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遵循“非禁即入”原则,推行“分类监管”“日常行为监管”和“多主体协同监管”,建立完善的组织监管制度。②优化组织结构。依据农村场域环境及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发展状况,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地摸排、登记,对不同的组织,依据其性质,采取善治策略。对规模大、有影响力的非正式基层社会体育组织,通过改革登记制度、协助完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建设等措施,引导其发展成为正式组织;对于其他组织,特别是居民需求迫切但基础较薄弱的组织,针对其发展中的困难,采取扶持加激励的方式,使其健康成长;发挥枢纽型、支持型社会体育组织与基层社区、乡村各体育群体的联系优势,积极扶持、协助农村社区培育满足居民体育需求的各种类型的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以“建一个,辐射一片”的建设思路,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建设。③营造良好的组织环境。落实好《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简化税收优惠减免程序,加大对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公民个人积极投入到公益体育捐赠事业中来;完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和组织薪酬福利政策,设立组织人才培训教育和“孵化”基地,健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与劳动合同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以切实解除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积极为群众的结社营造良好的氛围,把组织建设同体育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体育文化下乡、民俗体育活动等形式,在农村社会传播全民健身的价值和体育锻炼的知识、技术、技能,营造良好的运动参与氛围,依靠文化的带动,为群众的体育聚群结社提供有效的整合与激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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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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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是公共体育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存在“总体水平偏低、发展不平衡、效率低、水平趋同”,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综合绩效不佳等问题,无法满足人们日益高涨的体育文化需求。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作为非营利体育组织,长期扎根于农村,熟知本区域农村的场域环境,能有效弥补政府、市场的不足。然而,受我国现有管理体制和组织本身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作用还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需要在强化制度保障、培育组织发展、重视组织能力建设、创新参与机制和营造良好参与环境等方面不断创新举措,以构建政府与基层社会体育组织之间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促进我国农村体育事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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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研法、访谈法和数理统计法,以闽西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治理及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内涵,指出基层社会体育组织有利于构建沟通的桥梁和合作的渠道、整合社会资本和社区资源、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决策效率、激发居民参与和公共价值重塑,因而其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具有优势,能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的参与内容、参与方式、参与次数、影响因素及活动效果考核方面分析了当前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现状,进而从强化法律保障,完善管理制度建设;重视组织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参与环境,调动组织参与服务的积极性;创新参与机制,提升组织的服务效能;加大培育力度,促进组织良性发展五个方面提出创新举措。旨在充分发挥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作用,提高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水平和效率。
Abstract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supply and grass-rooted social sports organization is illustrated in this article by methods of literature, field investigation, interview and mathematical statistics, taking the grass-rooted social sports organizations in western Fujian participating in the supply of rural sports public service as the research object. It is pointed out that grass-rooted social sports organizations are conducive to building bridges and cooperation channels of communication, integrating social capital and community resources,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decision-making efficiency, stimulating residents’ participation and public value remodeling, so their participation in rural sports public service supply has advantages to make up for “government failure” and “market failur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articipation of grass-rooted social sports organizations in the supply of public services in rural sports is analyzed from aspects of the participation contents, participation modes, participation times,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the effect evaluation and then innovation measures are proposed in terms of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guarantee and perfecting the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emphasizing on organizational capability building and improving service level, creating a good environment for participation and mobilizing the enthusiasm of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services, innovating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and enhanc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organization’s services, making more vigorous cultivating effort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organizations. This study aim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grass-rooted social sports organizations in the supply of rural public sports services and to improve the level and efficiency of the supply of rural public sports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