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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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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内驱力,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应“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1]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本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减少行政审批、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它是我国政府释放市场潜力、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我国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的背景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我国的体育产业和企业发展也必将产生诸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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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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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猎的范围极其广泛,改革的内容主要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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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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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指出,除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安全等项目之外,对于部分需要进行前置性审批的经营项目,在正式获得证件及前置审批文件之前,申请人可以凭承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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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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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的限制。将传统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目前的认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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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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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表示: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除法律法规规定在登记之前必须要经过批准的经营项目外,市场主体可以在经营场所之外增设多处经营场所,但需要向相关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与此同时,还允许在一个经营场所内存在多个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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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改年检(验照)制度为年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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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还指出:将过去的年度检验(验照)制度修改为目前的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市场主体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将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年度资产损益和负债情况、出资人缴纳出资情况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报送。市场主体必须要保证报送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收到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材料后需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供公众随时查阅、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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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我国体育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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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对于我国体育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极大促进了我国体育企业的快速发展。具体影响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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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促进传统企业向体育企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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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了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程序,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再加上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因此很多传统企业也考虑转为体育企业,将有力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例如,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显示:目前,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后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经营范围主要包括:①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②体育场馆的设计、施工、管理及设备安装;③体育用品的研发与销售;④体育经纪代理业务等[3]。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传统企业转向体育企业的案例并不鲜见。传统企业之所以会做出转型决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利好政策的影响,但也一定程度上受益于本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所创造的宽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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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激发民众创立体育企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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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民众投身于体育产业创业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因此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民众投身于体育产业创业的热情。相关数据表明:2014年,我国新注册的企业当中,隶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数量增长幅度大约为50.03%,与第二产业新注册企业29.72%的增幅相比高出很多。除此之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于新兴产业的带动作用也较为明显,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新增企业6.59万户,与2013年相比增长83.51%[4]。由此数据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自我国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民众的体育产业创业热情非常之高,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体育企业的快速发展。除此之外,很多体育界名人也相继开始体育创业。诸如著名体育评论人黄健翔于2015年4月21日,与合伙人一起正式注册了“动吧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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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我国体育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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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于我国体育企业乃至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均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本次工商登记制度实施的是“宽进”政策,后期无疑会给我国的体育企业发展带来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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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增加了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招标时对投标人资格认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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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均实施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政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施的是实缴登记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企业的资产实力及经营规模,在以往的政府招标活动当中,为了确保投标人具有足够的实力来承接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招标人大都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下限,作为一种准入门槛和遴选标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注册资本实施的是认缴登记制,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不再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再是已经实际缴纳的股本或出资,仅仅只是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简言之,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注册资金无法对企业的真实资金实力进行反映[5]。如此一来,无疑增加了地方政府在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招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认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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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企业监管难度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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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实施的主要是宽进、严管原则,这样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民众的体育创业热情,但由于市场上体育企业越来越多,对于体育企业的监管问题无疑将成为一个重点和难点。可以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的“严管”问题是决定我国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例如,对现行工商登记制度在企业登记场所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改革,而对于那些登记场所是住宅的体育企业,在相关体育企业被投诉之后,我们的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到体育企业所在的住宅进行检查就会面临法律问题。虽然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明确表示应该遵循“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不过由于受到各个行政部门资源、权限及职责等诸多方面的限制,目前体育企业的市场监管体系仍不完善。对体育企业市场监管的水平、能力及力度与宽进、严管的要求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部分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之前需要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然而很多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如果按照“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并不现实,原因是本部门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能力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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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现行惩戒机制无法适应对企业“严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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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年检(验照)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市场主体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将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年度资产损益和负债情况、出资人缴纳出资情况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报送。对于没有进行年报的市场主体则会实施一定的惩戒机制。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年检制度中对企业实施的惩戒机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对未按时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企业实施的经济处罚较重。例如,对于那些在截止日期之前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处以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罚金。这样的处罚金额对于那些成立不久且业绩不佳的体育企业来说是很难承受的,不利于对体育企业的创业扶持。其次,罚金需一次性交付的惩罚方式也让很多规模较小的体育企业难以接受。最后,现行工商登记制度规定对没有参加年报的企业应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但是却没有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要求。除此之外,现行工商登记制度的实施造成了企业的市场退出成本较低,企业仅需不参加年报就可以退出市场,甚至不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这使得很多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可见,现行惩戒机制与对体育企业“严管”的需要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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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对我国体育企业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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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应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我国体育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特提出如下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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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依据第三方机构审计出具的财务报表或证明认定投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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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在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招标活动中很难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认定。对于此种情况,建议地方政府在今后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出示第三方机构审计出具的财务报表或证明,证明中须明确反映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及所有者权益等,作为评估投标企业经营实力的依据。此外,我国目前仍有部分企业继续执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对于这部分企业,政府在招标文件中应设置一定的注册资金门槛,对投标企业进行初步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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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明确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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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实施的是“先证后照”制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商登记监管部门与体育经营项目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现象,进而导致体育企业的超范围经营以及无证经营现象。笔者认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为了对相关的体育企业进行更好的监管,须在明确部门市场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对体育企业实施各部门协同监管。例如,厦门市体育局于2014年1月6日印发了《厦门市体育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体育企业进行后续监管的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法》中对以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①本部门承担的商事主体审批事项;②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③提取商事登记相关信息数据的周期;④审批、监管及配套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⑤录入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办理情况的时限;⑥本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⑦本部门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的协助监管义务;⑧监管及审批工作时限。除此之外,《办法》对跨部门共管机制也进行了详细规定:①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②对市、区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体育部门必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6]。其他地区在对体育企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可以借鉴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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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工商登记制度变处罚为记录,促进体育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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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为了促进我国体育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应该变处罚为记录。通过年度报告对体育企业的信用数据进行记录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体育企业长效监管的实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对经济处罚进行淡化和减轻,对体育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强化记录。一般来说,对体育企业信用数据记录的有效期可以规定为3—5年。对于那些连续3次没有按照规定送交年度报告的体育企业,可以对其加重经济处罚。对于那些存在失信行为的体育企业应该适当延长记录期限。其次,对体育企业建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通过信用系统对相关的体育企业法人进行重点关注。对于那些既不办理注销手续又不提交年度报告的体育企业法人,应延长债务追溯期限,并规定相关投资人需负连带责任。美国等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最后,对于恶意逃避债务者必须要在法律中明确限制他们不准再进入市场,尤其是体育市场[7]。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为我国体育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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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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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我国的体育企业发展产生了很多积极影响,促进了传统企业向体育企业方向转型,激发了民众投身于体育产业创业的热情。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体育企业需积极顺应时代潮流,不断适应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发展,进而促进自身的发展。与此同时,面对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也应积极克服与完善,从而促进我国体育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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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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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俊海.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认识误区及辨析[J].法律适用,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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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亚军,杨东旭.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影响及其应对探讨[J].天津经济,2014(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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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莱茵置业: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EB/OL].(2015-08-15)[2018-02-05].http://stock.jrj.com.cn/share,disc,2015-08-15,000558,0000000000000bxcp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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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硕.官方析商事制度改革: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增近两成[EB/OL].(2015-02-27)[2018-01-12].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2-27/70853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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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白如银.当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招标活动的影响与对策[J].招标与投标,201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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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厦门市体育局办公室.厦门市体育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Z],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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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洪海.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视角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之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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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的体育企业发展进行研究。认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认缴登记和年度报告制度为重要内容,其促进了传统企业向体育企业转型,激发了民众创立体育企业的热情,但也增加了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招标时对投标人资格认定的难度和对企业进行监管的难度,且现行的惩戒机制无法适应对企业“严管”的需要。对此,建议依据第三方机构审计出具的财务报表或证明认定投标人资格;明确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工商登记制度变处罚为记录,促进体育企业健康发展。
Abstract
By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d logic analysis,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 enterprises in 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form of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is studied.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reform of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which takes subscription registration and annual report system as its main parts has not only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enterprises into sport enterprises and stimulated the enthusiasm of the people to set up sport enterprises, but also increased the difficulty to verify the bidders’ qualification in bidding activities for the government to purchase public sports services, as well as the difficulty to supervise the enterprise. Moreover the current disciplinary mechanism cannot meet the need for strict supervision towards enterprises. In this regard,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qualifications of bidders be verified on the basi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or certificates issued by third-party agencies; the duties of departmental market supervision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the coordination of department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which changes penalties into record can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port enterpri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