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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卢莎莎(1989—),女,山西晋城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和体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96(2018)06-0021-04

参考文献 1
乔博.群众体育活动中侵权行为的归责与救济[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1.
参考文献 2
张林中.体育运动中侵权责任的法律认定[N].光明日报,2009-09-29(010).
参考文献 3
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目录contents

    摘要

    体育场地是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重点工作内容,体育场地侵权责任需要社会和法律界加以重视和认真研究。从体育场地侵权责任的概念阐释入手,对体育场地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安全保障义务、警示说明义务和监督管理指导义务,是体育场地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在分析体育场地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原因之后指出,应该通过加强场地监管、强化健身指导、切实履行间接管理者义务、重视安全警示工作和完善安全救助机制等措施,加强对体育场地的管理,防范侵权责任风险,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全民健身和体育事业发展。

    Abstract

    Sports venues are the focus of China’s National Fitness Strategy, and the tort liability of sports venues needs the attention and careful study of the social and legal communities.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of tort liability in sports venues, the issue of tort liability of sports venues is studied in this paper.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obligation of safety guarantee, the obligation of warning explanation and the obligation of supervision, management guidance are the legal basis of tort liability of sports venues. After analyzing the subject and reasons of tort liability of sports venues,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supervision of sports venu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e guidance of fitness should be highlighted, the obligations of indirect administrators should be fulfilled, and the safety warning should be emphasized,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afety rescue mechanism should be tak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should be protected, with an aim to better serv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fitness and sports.

  • 体育场地作为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建设和管理关系到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壮大。国家对体育场地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体育场地的数量和面积不断增加,但是体育场地在实际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却频频发生各种问题,尤其是侵权现象。让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政策法律实践层面对这一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解释和成熟的解决办法,因此,对体育场地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势在必行。

  • 1 体育场地侵权的概述

  • 1.1 体育场地侵权的概念

  • 在研究体育场地侵权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体育侵权。体育侵权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体育活动中,参与体育运动的各类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正当操作要求、或体育职业道德规范,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1]。体育活动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体育侵权也就是指在以上三种活动形式中造成的侵权[2]

  • 体育场地中设有不同种类的体育设施、设备,也会伴有各种安全隐患,且体育活动自身的固有风险,亦会导致体育场地内发生伤害侵权事件。学界对体育伤害的论证已有很多,本文所指的体育场地侵权责任是相对于传统的主体责任、行为责任而言的,但是要论及责任显然无法脱离法律主体,因此,区别于传统的切入角度和论证逻辑,在不改变法律责任的要件构成的基础上,将体育场地侵权责任定义为:“在体育场地内,义务主体因实施体育侵权行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 1.2 体育场地侵权的法律依据

  • 无义务则无责任。为了解决体育场地侵权责任问题,有必要厘清体育场地责任的法律依据。

  • 1.2.1 安全保障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因社会接触或社会交往活动中对他人引发一定危险的人,对此等危险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除去或者防止该危险,在危险发生之后应采取救助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3]。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所承担的合理的安全义务。其中,其他社会活动主要包括群众性公益活动和各类教育活动,比如在公园、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地铁站、火车站、交流会、博览会、演唱会等场所发生的社会活动。而体育场地作为全民参与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群众在场地内进行体育活动过程中受到侵权时,理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体育场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对体育场地内的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第三人发生侵害事故造成受害人一定损害时,所有者和管理者也应履行相应的补充责任。

  • 1.2.2 警示说明义务

  • 警示说明义务主要是指经营者或服务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及防范危险方法。《合同法》第6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以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0条等都明确规定,体育场地的管理者、经营者在体育场地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时,负有对这些不安全因素积极进行提示、告知、劝告、协助等警示说明义务。公共体育场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积极承担警示说明义务,这样不仅可以使锻炼人员了解健身注意事项,还可以帮助自己在发生侵权事故时减轻责任。

  • 1.2.3 监督管理指导义务

  • 公共体育场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需要对体育场地设施及人们的健身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随着人们体育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体育健身活动中,但在健身实践中却存在着体育场地器材使用的各种问题,如健身器材存在故障而无法使用,或者锻炼者不了解健身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而无法有效使用甚至造成器材损坏,以及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等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和检查,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指导公众健身动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公众安全。因此,笔者认为监督管理指导义务完全可以作为体育场地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体育场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积极地进行监督管理,对体育设施的具体操作及健身活动进行规范指导,最大程度地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有效开展。

  • 2 体育场地责任的承担主体

  • 2.1 体育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

  • 体育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负有对体育场地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一旦发生体育场地侵权事件,应由场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责任。比如,体育场地的照明设备年久失修影响健身民众视线以致摔倒、篮球框自然脱落砸中锻炼人员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事件属意外事件。但是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作为照明设备和篮球架的责任人,负有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及维护的义务,这一事件的发生,是其未履行好这一义务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2 体育场地的承包者、承租者

  • 很多体育场地的所有者为体育行政部门,但却长期租赁给外部独立的承包商,由他们负责体育场地的经营问题。在对外承包期间发生侵权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发生脱落、坠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者、管理者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者、管理者有权在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体育场地在对外承包期间发生侵权行为,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和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其可以方便地找到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对承包商的相关信息缺乏了解,不利于受害者向其追责。因此这种情况下,所有者不一定免责,但所有者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承包商进行相应的追偿。

  • 此外,在体育场馆的开放运营中,常常出现体育场地短期对外租赁的情况。如出租给某些公司开展体育活动、商业演出、会展活动等。在此情况下,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在租用期间,承租者应当对自己组织的活动负责,并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侵权损害,应当由该承租公司承担责任。而对于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而言,在场地被租用期间,其对场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暂时发生转移,不再参与场地的管理活动,如发生侵权,一般不需承担责任。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如该损害是由体育场地的固有缺陷造成的,或者合同约定体育场地提供方应承担相关责任等,体育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则还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3 加强体育场地管理,防范侵权责任风险

  • 调查显示,当前我国体育场地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定期检查、保养、维护体育设施造成的侵权,未进行安全提示和警示造成的侵权,以及救助预案缺失而造成的侵权等类型,基于这一情况,应有针对性地加强体育场地侵权管理。

  • 3.1 加强场地监管

  • 目前的体育场地大多为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健身者数量多、人员杂,由于年龄、身体、运动能力及体育认知等方面存在差异,对运动设施的使用情况也各有不同,容易发生体育场地侵权事故,体育场地所有者和管理者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为了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减轻场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对场地积极地进行监督管理就十分必要。比如山西省在《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中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消除体育设施的安全隐患,保障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体育场地是政府建设的工程,政府不能只建不管。政府可以聘请专门人员管理体育场地,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如一些公益团体等)积极参与体育场地的管理和风险防范。

  • 3.2 强化健身指导

  • 体育场地的设立对于人们开展健身活动、提升健康水平意义重大,但是一些体育锻炼设施器材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加之锻炼人员未能掌握正确的器材使用方法和科学的锻炼手段,极易造成身体伤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锻炼人员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规范健身人员的动作,教授其正确的器材使用方法,避免侵权事故。对此,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加大培养力度、鼓励健身爱好者开展志愿服务、建立治理机制等措施,壮大健身指导员队伍,提高指导员综合素质,特别是要让指导员熟悉各种健身器械的使用方法,深入基层社区的各公共体育场所,提供健身指导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活动保驾护航。

  • 3.3 履行间接管理者义务

  • 如前所述,在体育场馆短期或长期的租赁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责任,体育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作为“间接管理者”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从防范侵权责任事件发生和规避责任的角度看,间接管理者也应强化自身的管理义务。首先,体育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慎重选择承租对象,对其相关资质进行验证把关。其次,体育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要监督承租方行为。当发现直接与体育健身者接触的人员存在过失行为、第三方聘用不适合(资质、行为)的人员及未履行规定聘用程序时,要积极与之沟通解决,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职责,使体育场地的管理更加规范,以减少体育场侵权现象的发生。

  • 3.4 重视安全警示工作

  • 公共体育场地的健身者数量多、人员杂,对运动设施的使用情况也各有不同,十分有必要对体育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提示,这也是《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对公共文化体育管理单位提出的要求。首先,对于体育场地的器材都应公开使用方法、安全规定,特别是对于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器材设施,必须详细说明危险性、注意事项及动作要领,如果说明不当甚至未说明,致使健身者受伤的,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其次,对场地设施的适用人群加以明确的区分和提示。第三,发现器材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时,要暂时关闭该器材,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不采取措施,仍供健身者使用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5 完善安全救助机制

  • 体育场地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实践中却缺乏规范的安全救助机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建立:①制订完善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救助准备,以避免侵权事件发生时无从下手,错过最佳救助时间。②聘请专业人员负责体育场地的安全和救助工作,如设立医护救助站等。③完善体育场地的安全和救助设施,如灭火器、救生圈等,保障救生通道畅通,防止出现严重意外事故。④大力宣传安全救助知识。通过在体育场所内张贴安全宣传海报、播放安全宣传片、举办相关讲座培训传授安全救助技能等,使民众者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救助、自救能力。

  • 4 结语

  •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自发的健身活动日益频繁和丰富,与此同时,体育场地侵权事件也呈现高发态势,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必须认真面对和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体育场地侵权责任概念界定入手,从安全保障义务、警示说明义务及监督管理指导义务等方面探讨体育场地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进而提出加强体育场地管理的相关措施,以预防和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希望能够完善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为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实施和国家体育事业的繁荣提供参考。

  • 参考文献

    • [1] 乔博.群众体育活动中侵权行为的归责与救济[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1.

    • [2] 张林中.体育运动中侵权责任的法律认定[N].光明日报,2009-09-29(010).

    • [3] 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 参考文献

    • [1] 乔博.群众体育活动中侵权行为的归责与救济[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1.

    • [2] 张林中.体育运动中侵权责任的法律认定[N].光明日报,2009-09-29(010).

    • [3] 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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