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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会上披露了一系列有关中国足协、职业联赛等方面的改革调整方案,指出要全面推进裁判工作改革,提高队伍执法水平。会上中国足协裁判办公室主任刘虎宣布,中国足协已着手筹备落实足球职业裁判制度。这就意味着长期受国内外广大学者以及足球从业者关注的足球裁判职业化正逐步走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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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为职业足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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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68年足球运动正式引入裁判员主持比赛以来,裁判员就成为了足球运动不可或缺的元素,更被誉为绿茵场上的黑衣法官[1]。但长期以来,裁判员这个称呼,仅仅是一个身份,算不上是一份职业,因为他们大多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执法足球比赛只是一份兼职。直到2000年后英国、日本、北美等国先后启用了职业裁判员,足球裁判员才真正成为一份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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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职业裁判员是指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受雇于中国足协裁委会或中超公司裁判管理部门,将执法足球比赛作为职业,以此来获取收入维持生计的裁判员。职业裁判员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出场费、奖金等部分构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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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业裁判相对应的是非职业裁判。由于两者的工作性质、工作态度、责任及精力和时间分配不同,两者在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业务素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3]。随着我国足球产业的发展,非职业裁判的局限性逐步凸显,引入高水准的职业裁判制度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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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入足球职业裁判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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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职业裁判是职业联赛健康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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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足球联赛的平稳发展,赛事质量的稳步提升,球迷观众良好观赛体验的获得,不仅需要高水准的球员,也需要高水准的裁判。裁判员的判罚问题关乎联赛的形象和秩序,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需要拥有专业技术精湛和职业道德高尚的职业裁判。因裁判职业素养低下导致的假球、黑哨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足球职业联赛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引入职业裁判制度,对职业裁判进行统一、科学的制度化管理,统一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可以有效预防上述问题的发生,为职业联赛创造健康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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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职业裁判是足球运动技术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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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足球联赛的发展,足球运动的比赛节奏、对抗程度也在不断升级,技术规则更加追求精细化,对裁判员临场判罚要求也更为严苛。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足球裁判员不仅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对各种足球运动规则的熟练掌握,还需要拥有拿捏得当的判罚尺度、过硬的身体素质、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高度的自信、稳定的心理素质与出色的临场应变能力[4]。而这些都是需要足球裁判员全身心投入、长时间钻研学习、反复实践才能具备的。在裁判工作愈发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下,只有职业裁判,才能适应未来足球运动技术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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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职业裁判是统一集中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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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水平较高的国家,其裁判员职业技术水平往往较高,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制度也较为完善合理[5]。中国足协目前实行的是二级管理,即中国足协宏观管理和地方会员协会具体管理的模式[2]。也就是说,裁判员除了需要接受足协方面的业务管理外,还需要接受地方体育局或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使得裁判员身份不明确,裁判工作与本职工作极易发生冲突,足协方面无法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限制了裁判员的发展。另一方面,受传统管理模式等因素影响,地方会员协会缺乏长期周密的系统规划,对裁判队伍的选拔、培养、发展等不够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也阻碍了裁判员的成长。而职业裁判由中国足协出资全职聘用,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培训、选拔、管理,有利于提高裁判员的整体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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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足球裁判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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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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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足球裁判员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足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其中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注册、申报、等级认证等工作由各地方会员协会负责[6],国际级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以及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由中国足协负责。2014年《中国足球协会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中国足协注册的足球裁判员人数,与近邻日本的差距达到了46.4倍,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两国足球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裁判员的选拔培养与足球运动员相似,人数不足尤其是后备力量不足,将会影响我国足球裁判员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只有扩大基数、拓宽选材面,才能挖掘出更多有潜质的裁判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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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水平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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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足球裁判存在专业基础不扎实、技术不全面、理论知识欠缺等问题,且大部分高等级的裁判员由于年龄因素可塑性下降,进行再培养已不可能[7]。中国的足球裁判员队伍,以高校教师为主。他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但缺少实际比赛经验,对比赛的理解不够,且受教学工作所限,只能将部分精力投入到比赛执法当中。自“金哨”孙葆洁之后,中国裁判再无人亮相亚洲杯、世界杯等重大国际赛场。可见我国裁判员水平还未得到亚足联以及国际足联的充分认可,其自身业务水平与国际一流水平还存在明显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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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一些年轻裁判员,执法经验少,执法标准不统一,用一个错误纠正另一个错误的“找平衡”的做法招致多方不满。此外,他们阅读比赛及控制比赛的能力较差,不擅于在比赛中平复双方球员的不满情绪,无力控制比赛中的一些突发情况,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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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待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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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超裁判的工资构成来看,每名顶级裁判员在每个赛季可拿到8万英镑左右的底薪,而且每执法一场国内比赛的收入是450英镑,执法一场欧洲比赛和国际比赛的收入则高达4 000英镑[8]。综合算下来,这些裁判每年平均进账十余万英镑,位列英国高薪阶层。日本早在十余年前便引进了职业裁判制度,如今日本顶级职业裁判员的年薪在2 000万—3 000万日元,是一般日本企业员工年薪的2倍以上。而美国职业足球大联盟在2012年全面推行职业裁判制度,美国裁判员的平均年薪在10万美元左右。目前在我国职业赛场上执法的裁判员没有底薪,主裁判执法一场中超比赛补助为6 000元,助理裁判、第四官员补助为3 000元[8]。往下的中甲、中乙以及更低级别的赛事,收入也层层降低。业务水平比较高的裁判员一个赛季会执法25场左右的比赛(包括足协杯及国际比赛),一年下来得到的补助报酬大概在10万到15万元人民币[9]。这样的收入与国外裁判员相比差距太大。而这已经是中国足球裁判员的顶尖收入了,毕竟有资格执法中超联赛的裁判员还是少数,更多的还是执法低级别赛事、收入更低的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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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环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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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近两年中国足协加大了对联赛裁判员的保护力度,意图重树裁判员的权威,但无论是业余比赛还是职业赛场,不尊重与侮辱裁判员的行为,甚至袭击殴打裁判的恶性事件还时有发生。受到2010年足坛“打黑风暴”的影响,中国足球裁判员的社会公信力降到了最低点[10]。在之后的几年中,顶替“黑哨”上来的青年裁判员,又都是缺乏经验的“嫩哨”,业务水平不足及对高强度职业联赛的不适应也引起球迷、球员甚至俱乐部等普遍不满。裁判职业不受人尊重,执法纠纷不断,执法环境不友好等,成为裁判生存环境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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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业裁判制度在我国可能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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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职业裁判制度无法解决根本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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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发展的职业联赛与落后的裁判业务水平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我国足球职业联赛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矛盾之一,因此高水平的裁判是我国足球职业化进程急需的人才。但也须注意,职业裁判并不是高水平裁判的代名词。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足球职业裁判的国家,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Premier League)在2001年启用职业裁判来吹罚全部英超比赛。但近年来,英格兰职业裁判们在比赛中的执法表现不尽如人意,甚至无一职业裁判入选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裁判名单。俄罗斯世界杯也成为二战后,首次没有英国裁判参与执法的世界杯。这也提示我们职业裁判与高水平裁判之间不能划上等号。现阶段我国足球裁判员执法能力与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实力较弱,只将他们的身份转变为职业裁判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相应的问题,还需要配合其他制度,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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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国内联赛无法满足职业裁判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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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足球比赛的数量与职业裁判的收入直接挂钩。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共有20支参赛球队,每赛季共进行380场比赛,再加上英格兰足球联盟杯及足总杯的国内赛事,这些顶级水准比赛累计近500场,全部由签约的18名职业裁判执法。另外他们还有执法欧足联主办的其他洲际赛事的任务,算下来英格兰裁判平均每年将执法30多场顶级球赛,优秀的裁判甚至可以执法40场左右。而我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发展水平,显然还没有达到英超那样的高度。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仅有16支球队参赛,每年进行240场的比赛,甲级联赛同样如此。据统计,在2017中超赛季中,30名拥有中超执法资格的裁判员(不含助理裁判)中的24人,执法了240场中超比赛中的229场(另有11场由外籍裁判执法),平均每名裁判执法9场到10场中超比赛,最多的也不过17场。而这30名裁判员2017年一共参与了651场比赛(包括中超、足协杯、中甲以及中乙)的执法工作,每人平均下来21场左右,对于职业裁判来说,这样的工作量显然是不足的。执法比赛质量低、数量少,不仅影响到裁判员比赛经验的积累与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也意味着裁判员收入少。目前国内职业联赛的发展规模难以满足职业裁判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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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裁判员的职业转换动力与退休保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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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足球裁判员大多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裁判工作仅是一项兼职。两项工作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长期困扰着裁判员自身以及整个足球行业的发展。对于裁判员个人来讲,成为职业裁判就意味着要放弃稳定的收入和生活保障,选择在一个尚未发展成熟、竞争更加激烈的领域里迎接新的挑战,对此广大裁判员们心存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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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足协来讲,引入职业裁判制度就意味着不菲的经济开销。当下我国足球职业化改革还在进行中,还没有达到预期的市场化效果,现有的财政状况很难为职业裁判员提供丰厚稳定的经济保障。相比于其他行业,裁判工作对身体机能的要求十分严苛,职业寿命短暂,只有十几年。多数裁判员45周岁以后因为身体机能下降而无法继续从事裁判工作,退休后的保障问题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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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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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不断提高联赛发展水平,与裁判发展相互促进,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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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五大联赛中,除德甲的参赛球队数量为18支外,其他顶级联赛都有20支球队参赛。可见一定规模、体量的球队数量是联赛高度职业化、市场化的体现,也能使联赛综合效益最大化。裁判员的发展是以联赛为基础的。应通过完善联赛设计,激发联赛活力,扩大联赛规模,提高联赛的竞技水平,增加联赛的吸引力,发挥出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当联赛的等级与声望得到提升,联赛裁判员的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裁判员职业的吸引力也就会增强。随着联赛的发展,裁判员将有机会执法更多的高水平比赛,获得更多的劳务报酬,同时提升自己的执法能力,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联赛的发展,形成裁判与联赛互促互进、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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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健全体育裁判法律法规,改革职业裁判组织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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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足球裁判的法律规定几乎空白,对裁判员的不法行为的处理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将裁判员的工作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才能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职业联赛环境。应加快相关立法,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用司法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来监督裁判员的执法工作,保持裁判队伍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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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职业足球的发展,我国足协裁判委员会传统的集管理、委派、监督于一身的做法,难以服务于新的职业裁判制度。中国足协应当考虑收归职业裁判员的编制,直接对其进行注册管理。并将管理职能、委派职能、监督职能分由3个完全独立的部门负责,裁委会只负责委派以及注册等专门性工作,将裁判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等工作交由专门机构负责。另外成立独立的裁判监督机构,优化现有的裁判执法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裁判监督工作规范,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保证裁判员比赛执法的公平公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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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立健全职业裁判薪酬和退休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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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教练和球员相比,即便是执法我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裁判员,其收入也达不到其平均水平。但裁判员的付出却不少,他们需要接受高强度的训练,通过层层考试,才能拿到执法比赛的资格。高付出低回报的职业自然难以吸引非职业裁判员舍弃本职工作。因此应当比照国外职业裁判的薪资标准,再结合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延续现有的赛事出场补贴制度的基础上,设置职业裁判员薪酬等级体系,以吸引能力优秀的裁判员转为职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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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职业裁判员退休保障制度,为退休裁判员开拓更多的就业选择。如退休裁判员可到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工作,可从事裁判员培训工作,可到地方各级学校担任体育教师,甚至可成为一名赛事监督,在接受足协的专门培训和认证后,换一种身份继续为职业足球联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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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注重青少年裁判培养,全面提升在职裁判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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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应当从青少年抓起,建立健全足球裁判专业教育培训体系,全过程培养高水平足球裁判员。亚洲足球强国日本注册的裁判员大多数从10岁前后就开始参与执法足球比赛,当他们成年步入职业赛场时,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对比赛的阅读、驾驭能力远超同年龄裁判员。建议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下设专门的青少年裁判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足球裁判员体验培训班,从中挑选出一批优秀的苗子,聘请专业人员对他们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培训,尽早让青少年裁判员接受足球裁判专业教育,从小强化他们的职业道德,让他们系统学习外语、心理学、教育学课程以及足球裁判法和足球竞赛规则等理论知识和技能。还应增加青少年裁判员培训的频次,保持日常的体能监测,并在高校或者基层的足球比赛中为他们创造大量的执法实践机会。完善选拔制度,对于有潜质的裁判员,可送到足球强国学习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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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重青少年裁判选拔和培养的同时,应利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提升我国在职足球裁判员的执法水平。可聘请高水平裁判员讲师为我国裁判员及裁判讲师指导授课,或聘请外籍高水平裁判执法我国的职业联赛,现场学习他们的先进理论知识及实践技巧。鼓励我国裁判员到国外联赛执法,为他们出国交流学习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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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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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裁判制度是足球职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国内优秀裁判员人数偏少、整体水平偏低的情况下,仅通过引入足球职业裁判制度无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说,裁判员能力水平的上限,决定了职业裁判制度的最终效果。足球裁判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足球职业裁判制度的引入,还须考虑我国特殊的国情及配套其他相关制度才能发挥出更好的效果,而这还须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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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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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裁判制度是足球职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引入将有力提升我国裁判执法水平,助推我国足球事业发展。认为,职业裁判是职业联赛健康发展的关键力量,是足球运动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提升足球裁判整体水平、统一集中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的足球裁判存在基数小、水平低、待遇低、环境差等问题。只引入足球职业裁判制度而无配套措施,可能无法解决根本矛盾;目前的国内联赛规模也还无法满足职业裁判发展需求,职业转换难度大及退休保障不足,也阻碍着我国职业足球裁判制度的实施。指出,应加快足球联赛发展,与职业裁判发展互促互进;健全体育裁判法律法规,改革职业裁判组织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职业裁判员的薪酬和退休保障体系;注重青少年裁判培养,全面提升在职裁判员业务水平。多管齐下,使足球职业裁判制度发挥更好的效果。
Abstract
Professional referee system is the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e development of Football Professionalization to a certain stage. Its introduction will effectively improve referees’judging level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ootball in China. It is believed that professional referees are the key forc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league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football techniques, and the need for improving the overall level of football referees and unified centralized management. At present, China’s football referees have some problems, such as small base quota, low level, low treatment, poor environment and so on. Only introducing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referee system without supporting measures may not solve the fundamental contradiction; the current domestic league scale can not meet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professional referees, and the difficulty of career transformation and insufficient retirement security also hind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referee system in China.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football league should be accelerat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referees should be mutually promote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sports referees should be perfected, the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of professional referees should be reformed; the salary and retirement security system of professional refere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perfected;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training of juvenile referees, and the professional level of on-the-job referees should be improved in an all-round way. Multi-pronged approaches should be taken so that the football professional referee system could play a better ro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