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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 “新法”,修订前的 《体育法 》 简称 “旧法 ”)生效,这是我国 《体育法》 自 1995 年诞生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是我国近30年来体育发展经验的总结,是我国体育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作为体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体育法》不仅为未来体育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而且决定着我国体育的发展方向。因此,有必要比较分析 《体育法》的修订内容,总结其历史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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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后的 《体育法》新增章节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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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体育法》修订,共新增了4章,分别是第5章反兴奋剂、第7章体育产业、第9章体育仲裁、第10章监督管理,共34个条文,占新法122个条文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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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反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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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加入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法治保障,是我国落实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举措。反兴奋剂事关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和体育运动的公平,也事关国际领域的政治斗争和合作,对体育运动有着重大影响。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致力于建成 “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最终实现兴奋剂问题 “零出现”的最高目标,为我国建成体育强国保驾护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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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仅有2个条文(33条,48条)与兴奋剂问题有关,且只是对于兴奋剂问题的原则性宣示。新法设立专门章节,加上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共有11个条文(53—60 条,92 条,117 条,118 条)涉及反兴奋剂问题,规范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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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体育法》修订之前,《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承担着反兴奋剂的主要任务,但其效力层级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反兴奋剂工作的需求。新法有效解决了这些问题,为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其配合现有的反兴奋剂法规、规章和刑事规范,让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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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一章的8个条文,规定了兴奋剂问题的综合治理制度、反兴奋剂规范制度、兴奋剂目录制度、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履职制度和反兴奋剂信息公开制度、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制度、反兴奋剂科研制度、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制度,这些制度配合体育仲裁等制度,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反兴奋剂制度体系,为反兴奋剂工作的落实提供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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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将反兴奋剂内容置于竞技体育一章,而实践中兴奋剂问题已延伸到学校体育和全民健身等领域,将反兴奋剂设置专章,可以实现反兴奋剂规范的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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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未规定具体部门的反兴奋剂职责,同时鉴于反兴奋工作的综合性,新法规定了多部门综合治理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易于实现多部门协同,形成反兴奋剂综合治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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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问题涉及巨大利益,反兴奋剂仅靠惩戒难以禁绝,还需要加强反兴奋剂教育。新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的反兴奋剂宣传职责,这有利于提高人们对反兴奋剂的认识,从根本上防止兴奋剂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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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来看,兴奋剂问题不仅涉及体育运动,还有可能触发政治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国际合作。在高度重视反兴奋剂斗争的大环境下,必须防止纯洁体育被歪曲利用、成为政治附庸。2020年美国 《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案》生效,意图推翻现有的国际反兴奋剂体系,牵制其他国家和体育组织,实现美国政治目的和价值观念,保护美国利益[2]。此事件给我们警示,必须重视反兴奋剂斗争带来的风险,并积极进行防范和化解[3]。新法第60条的规定为反兴奋剂的国际合作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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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体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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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体育法》制定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尚未形成体育产业的基本形态,因此,旧法没有涉及体育产业的概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体育产业成为独立的产业形态并日渐繁荣。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促进体育产业的文件,并确立了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46号文件”)发布,开启了我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大幕,确立了体育产业 “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绿色产业、朝阳产业”的定位,以及 “到 2025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的发展目标。为落实4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 《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 2019年,《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到2035年体育产业成为 “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发展目标。为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有必要将有关基本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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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为体育产业设立专章,确定了体育产业的基本制度,如体育发展规划制度、政府多部门综合协作制度、优惠制度、职业体育发展制度、体育产业区域协调制度、体育产业监测制度,为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本章不少条文都采用了 “鼓励”等宣示性和引导性的用语,表达对体育产业光明前景的期待。未来可以根据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实际,在其他法律中加以完善,或者采用再次修订或制定下位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体育产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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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体育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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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旧法第 32 条有关于体育仲裁的内容,但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始终没有建立起来,该条规定却成为不少法院对很多体育类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造成很多案件既不能仲裁也无法诉讼的窘境,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体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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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设立专章,建立我国体育仲裁的基本制度,明确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和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体育仲裁案件的审理机构,体育仲裁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体育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体育仲裁的执行,体育仲裁的特别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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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体育仲裁的规定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改变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4]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成功经验。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既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也可以更好与国际接轨。我国体育仲裁从最典型的体育纠纷案件开始,逐步积累经验,再根据实践需求做出调整是科学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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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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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转变政府职能一直都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更加注重政府职能转变,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5]在此背景下,我国体育领域的监管改革也不断走向深入。46号文件提出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政府部门要积极为各类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服务。此后,我国的体育赛事活动数量大幅增长,随之而来的是体育赛事安全事故频发。新法对体育的监督管理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具体包括体育监督管理的综合协作机制、体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权、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体育项目管理制度、经营高危项目的条件、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的体育工作报告制度、创设体育赛事活动 “熔断机制”等。新法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强调监管的综合协作,创新了监管制度,使其更细化、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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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订后的 《体育法》修改章节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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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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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部分是一部法律的灵魂,统摄整部法律的基本面向,确立体育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最核心的内容。新法把总则部分从原来的9 条扩充到15条,内容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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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立法目的增加 “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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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总则在立法目的中加入了 “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1条)。中华体育精神反映着中国体育的价值导向和文化追求,不仅是中国体育的灵魂,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发展体育事业不仅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还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凝心聚气的强大精神力量。”[6] 中华体育精神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力和社会影响力,要发挥体育文化、体育精神的潜移默化作用[3]。把体育精神和体育文化列入立法目的,显示了我们对体育功能价值认识的深化,以法律形式强化了我国对于体育精神的弘扬和对体育文化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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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明确党的领导,调整体育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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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总则调整了体育工作方针,明确规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 “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规定 “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2条)。这一调整明确了体育工作的政治站位,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有效保证党对体育工作的全面领导,着力解决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实现了体育与国家战略的对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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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体育工作也不例外,党的领导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是体育工作政治属性的基本体现。把党的领导写入 《体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党的领导和体育工作的基本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了我国体育工作的基本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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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体育工作基本方针是 《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基本法的基本功能。现今,我国已经进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期,体育发展的基础和目标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未来体育工作的重心也有了相应的调整,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是重要国家战略,写入 《体育法》,增强了战略稳定性,明确了当前我国体育工作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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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明确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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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总则明确规定 “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将2009年 《全民健身条例》第4条的规定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提升了法律层级,增强了法律效力,让国家对公民参与体育活动权利的保障更加明确,这也是在用法律方式体现 “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现今,体育越来越成为人们提高生活质量、增强幸福感、丰富精神需求的重要方式,保障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公平供给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基本条件,让人们能够真正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去,对于个人、国家和社会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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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明确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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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总则明确健全 “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此条进一步回答了如何公平保障人们参与体育活动权利的问题。国家作为保障公民参与体育活动权利的义务主体,需要为公民参与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支持。为此,国家必须建设一批可供人们使用的体育场地、传授体育技术和知识的指导员队伍,形成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服务体系[8],才能让人们更科学、更持续、更高质量地进行体育锻炼。为消除体育服务的贫富差距和城乡差别,需要建立 “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性质的体现,也是 “人民立场”对公共体育服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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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明确体育活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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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总则明确了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此条规定把旧法中社会体育活动的基本原则调整上升为所有体育活动的原则,扩大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更符合我国体育发展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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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强调体教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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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总则规定了 “体教融合”的内容,更加注重青少年的全面发展,这是对青少年教育过程中过分重视文化课教育、忽视青少年体质发展等问题的回应。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建立了体育部门负责竞技体育、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的体育管理体制,造成 “体教分离”局面,体育要素尤其是人力要素无法在体育整体内合理配置,让体育发展面临困境。 “体教融合”是解决我国体育发展困境的重要经验,将它写入 《体育法》总则,能够为未来解决 “体教融合”的具体问题提供更有法律效力的原则性支持,有助于 “体教融合”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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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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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增加体育产业专章相呼应,新法总则增加了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内容。体育产业是我国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产业形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与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密切相关,有必要在总则部分表明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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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设立 “体育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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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部分还增加了 “体育宣传周”的规定,这对于持续加强体育宣传、普及体育知识、增强人们体育意识、培养人们体育习惯具有正向的引导作用。除教育和军事中的体育活动外,不能强迫人们参加体育活动,主要还得依靠宣传,让大众认识到体育的价值之后产生参与的意识、形成参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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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全民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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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统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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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体育一章调整为全民健身,是因为在实践中社会体育、全民健身、群众体育、大众体育等概念常常不作区分地使用,我国体育立法和政策中也常常混用这些概念,将社会体育改为全民健身,可以保持概念的统一,有利于人们对于法规和文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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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纳入 “全民健身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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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概念调整外,还将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列入本章,用法律的形式再次对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以强化,实现了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增强了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更有利于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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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明确全民健身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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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还规定了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政府全民健身的评估和结果公开制度。全民健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多部门协调合作才能更好推动全民健身发展。完善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可以更好调动非体育部门的力量服务全民健身发展。全民健身评估和结果公开制度可以让大众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推进状况,促使政府提升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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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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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扩大了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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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一章来自于旧法的学校体育章,把 “学校体育”改为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主要是考虑学校体育覆盖面不足,学校体育主要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开展的体育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修改后,将非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体育活动也纳入了体育法规制范围[9]。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存在高度重合,此次修改有助于促进体教融合发展,引起社会对青少年这一重点人群体育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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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细化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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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条文数量也大大增加。从修订前的7个条文增加到15条。明确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不断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 明确开齐开足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配足合格体育教师,从不同角度为学校体育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明确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等措施,推进体教融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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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计划制度、体育课制度、体育科目考试结果应用、体育教师配备、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调动相关要素,促进体教融合,提升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管理效果。从整体来看,“条文内容突出明确性和严密性,强调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优先和深度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法治保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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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竞技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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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文数量看,竞技体育章由修订前的11 条增加到14条,新增的几个条文有针对性地对竞技体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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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明确职业体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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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职业体育是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其发展和成熟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体育发展的真正实力,是一个国家体育市场化的重要体现。因此,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国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同时注意加强防范、治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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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保障运动员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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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缺失的直接后果是运动员退役后就业无法安置、职业生涯难以顺畅转换等。本规定表明了国家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不足问题的基本态度,表达了对运动员全面发展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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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确立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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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针对竞技体育领域的盗播、图片侵权高发问题进行规定,确立了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由于视录设备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体育赛事的视频和图像越来越容易被采集和传播,造成大量体育赛事被盗录盗播,直接损害了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利益和积极性,破坏了体育赛事组织和转播的正常秩序。只有充分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权利,才能增加赛事数量、提高赛事质量。韩勇认为,体育赛事组织者通过举办高水平比赛,许可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转播比赛以获得经济回报,是体育界的通常做法。体育组织者权利比传统转播权的概念更加宽泛,不仅包括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还包括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图片等信息。此举能够更好保护赛事组织者的权利,打击以营利为目的的盗录、盗播行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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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体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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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体育组织一章由旧法体育社会团体一章调整而来,修订后条文数量从5条增加到8条,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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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调整概念扩大了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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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以 “体育组织”代替 “体育社会团体”,扩大了内容的覆盖范围。体育社会团体一般指正式登记的体育组织,而体育组织不仅包含体育社会团体,还包含其他类型的体育组织。新法第 68条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多种类型体育组织的共同存在、共同成长,为体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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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增加了参与国际体育交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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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天然具有国际性,作为体育大国,我国应充分发挥体育组织的主动性,让各个体育组织作为具体主体积极参与国际体育交流,参与国际体育规则的制定,从而影响甚至引领世界体育的发展。新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这一规定为我国的体育组织指明了方向,将有利于我国体育组织参与国际体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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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理顺政社关系和各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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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体育管理是从行政管理不断向体育治理转变的,行政管理强调行政权威,体育治理则强调多方协同。在治理背景下,要明确各种组织的基本职责范围,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新法体育组织章明确了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 “体育科学社会团体”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组织各自的职责范围,理顺了相互之间的关系。新法第67条规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并加强行业自律。这强调了单项体育协会的自治,也明确了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之间的指导和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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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来看,本章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弱化了行政色彩,明确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责范围,以及与行业管理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关系,更符合依法治国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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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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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条件一章是修改幅度较大的一章,从7个条文增加到了14个条文,从不同角度保障体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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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体育场馆建设、维护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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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是人们进行体育活动的基础性资源。新法从多方面强调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包括公共体育场地的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闲置资源改建体育场馆机制、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维护机制等。虽然我国近年来大力建设体育场馆,但与人们的健身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新法关注体育场馆不足问题,主要内容是千方百计增加体育场馆供给,有效提高体育场馆使用效率,保障重点人群使用体育场馆,这有助于进一步扩大体育场馆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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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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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80条规定了政府购买,这既是我国改革经验从一般领域向体育领域的延伸,也是我国提高体育行政效能、扩大体育服务的重要举措。我国体育管理具有浓厚的行政传统,过去多数赛事活动等都是直接由政府及其附属组织举办,长期存在服务效率不高、服务项目单一等问题。政府购买有利于扩大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及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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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体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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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保险是转移风险、保障人们参加和组织体育活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新法第 90 条规定了 “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等基本保险制度,可以引领有关方面开展体育保险探索,保障体育运动风险的有效化解。本章新增内容有些是把行政法规的内容上升为 《体育法》的内容,有些是把我国体育发展实践中的做法纳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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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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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章也进行了不小的调整,条文从6 条增加到11条。从内容来看,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理顺了其中的逻辑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体育组织、学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罚则,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使用兴奋剂,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罚则。新法条文更加清晰明确,可操作性更强,更利于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够有效震慑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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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中第120条规定: “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展现了我国体育法治的国际视野,为打击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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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体育法》修订开启依法治体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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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11]。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亟待解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急需回应,《体育法》修订解决了其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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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国情实际出发,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切实保障人民体育权益,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基本立法思路。以良法促善治,新法的施行必将开启我国依法治体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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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从新增章节和修改章节2个方面对修订后的 《体育法》进行述评。认为修订后的 《体育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从国情实际出发,关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回应了我国体育法治发展的需求,解决了修订前 《体育法》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修订后的 《体育法》的实施将开启我国依法治体新的发展阶段。
Abstract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d log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vised Sports Law from two aspects of new chapters and revised chapters. The revised Sports Law takes Xi Jinping’s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 as guidance, adheres to the people-centered fundamental position, pays attention to the key issu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 China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nation, responds to the dema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goes to solve the problem that the Sports Law seriously lags behind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efore the revis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vised Sports Law will open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governance by law.
Keywords
governance of sport by law ; new stage ; Sports Law ; re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