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

分享给微信好友或者朋友圈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
作者简介:

胡峻峰(1994—),男,安徽宣城人,法官助理,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民商法学。

通讯作者:

任占兵(1979—),男,河南三门峡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教育训练学。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96(2024)04-0017-08

参考文献 1
中国田径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发布《2019中国马拉松年度报告》[EB/OL].(2020-05-20)[2023-09-07].http://www.athletics.org.cn/news/marathon/202 0/0520/346440.html.
参考文献 2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晓民、张春玲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甘01民终2202号[Z],2019.
参考文献 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沐城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硬石动力体育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12127号[Z],2019.
参考文献 4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袁文杰、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云29民终140号[Z],2019.
参考文献 5
熊瑛子.参赛报名表与运动员诉权保护[J].中国体育科技,2015,51(2):14.
参考文献 6
徐峰.我国城市马拉松赛事人身伤亡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0,35(1):103.
参考文献 7
新华社.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EB/OL].(2018-05-10)[2023-07-26].http://news.cnr.cn/native/gd/2018 0510/t20180510_524228827.shtml.
参考文献 8
杨立新.自甘风险:本土化的概念定义、类型结构与法律适用:以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体育事故为视角[J].东方法学,2021(4):107.
参考文献 9
赵筝.格式合同的认定标准[J].人民司法,2021(5):61.
参考文献 10
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1-82.
参考文献 11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
参考文献 12
范雪飞.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6):105.
参考文献 13
王静.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J].法律适用,2013(1):63.
参考文献 14
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2.
参考文献 15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7.
参考文献 1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倩慈工贸工贸有限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4号[Z],2005.
参考文献 17
贺栩栩.《民法典》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规范解读:以零时生效条款与等待期条款为例[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4):55.
参考文献 18
张轩诚.自甘风险规则研究及对体育活动发展的思考[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3,37(5):26.
参考文献 19
解亘.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J].法学研究,2013,35(2):102.
参考文献 20
贺栩栩.《合同法》第40条后段(格式条款效力审查)评注[J].法学家,2018(6):173.
参考文献 21
杨一卓,矫玮,袁绍婷.业余马拉松跑者跑步损伤调查及影响因素分析[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20,36(3):91.
参考文献 22
龙苏江.大型体育赛事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体育与科学,2010,31(3):65.
参考文献 23
王联聪,谢军.厦门国际马拉松赛风险调查及对策[J].体育科学研究,2008,12(4):20.
参考文献 24
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02.
参考文献 25
崔建华.体育运动自甘风险的价值考量与司法适用:基于《民法典》1176条[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3,37(1):28.
参考文献 26
韦志明,韩金勇.《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伤害案件中的认识误区与优化路径:基于66份裁判文书的分析[J].体育与科学,2023,44(2):23.
参考文献 27
潘磊,方春妮.我国马拉松赛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重点任务与现实进路[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0,43(6):84.
目录contents

    摘要

    以我国2018—2021年间国际田联认证的9场马拉松赛事为样本,分析赛事中的人身损害免责条款。认为,参与组织赛事的各类主体应被视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免责条款往往包含在竞赛规程、参赛报名表或专门的免责声明文件中,它们属于负有附随义务的格式条款。关于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在形式审查层面,若免责条款未履行必要的提示或说明义务,则不具备形式合理性,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质审查层面,若免责条款过度免除赛事组织者的合理义务,因显失公平原则,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对于由赛事组织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因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免除责任。对于参赛者因 “自甘风险”等非赛事组织者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允许赛事组织者通过免责条款明确不承担责任。

    Abstract

    Taking nine marathon events certified by the IAAF in China from 2018 to 2021 as sampl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ersonal injury exemption clauses in the events. It is believed that all kinds of subjects participating in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event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subject of civil liability, and the exemption clauses are often included in the competition rules, entry forms or special exemption declaration documents, which belong to the standard clauses with collateral obligations. Regarding the judicial review of the exemption clause, at the level of formal review, if the exemption clause fails to perform the necessary prompt or explanation obligation, it does not have formal rationality and should be deemed invalid. At the level of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if the exemption clause excessively exempts the reasonable obligations of the event organizers, it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invalid due to the principle of obvious unfairness. For the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the organizers of the event, because of its security obligations cannot be exempted from liability. For the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non-event organizers such as “self-assertive risk”, event organizers should be allowed to expressly disclaim liability through exemption clauses.

  • 后疫情时代,推动群众性体育赛事开展是实现全民健身事业纵深发展的关键途径。马拉松赛事因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参与度,已成为最受欢迎的体育赛事之一。近年来,我国马拉松赛事举办数量持续增长,仅 2019 年便举办了 1828 场[1]。然而,马拉松运动的高强度和高风险性使得业余选手在参与时面临人身损害的风险。为规避潜在风险,赛事组织者常在相关文件中加入免责条款,声明不承担人身损害责任,但司法实践对其效力的判定多持谨慎回避的态度[2-4]。本研究在梳理国内9场被国际田联(IAAF)认证的马拉松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基础上,结合马拉松赛事的固有风险,运用 《民法典》相关法条,审查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赛事的安全与公平提供法律保障。

  • 1 马拉松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特征分析

  • 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马拉松赛事中参赛选手与赛事组织方法律责任的划分。该条款形式上通常分为三类:将相关免责内容在竞赛规程中列明; 在参赛报名表中列入签署的免责声明; 专门的免责申明文件。从更深层次来看,这些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不合理性和文字表述的专业性等特点。强制性表现为赛事组织者将接受免责条款作为选手参赛的前提条件,强制参赛人员接受。在报名过程中,参赛者必须勾选并同意免责条款,否则无法完成报名流程。这导致大多数参赛者在没有交涉权利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组织者所提供的免责条款。不合理性体现为它是赛事组织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而非与参赛人员协商定制的条款。这些条款往往片面维护赛事组织者的利益,仅免除与赛事组织者相关的风险。更有甚者,一些免责条款将参赛过程中遭受的所有损害责任,包括因组织者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全部予以免除,这对参赛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文字表述的抽象性与专业性表现为条款中的文字表述不够清晰具体,如广州、杭州马拉松的免责条款仅概括为个人原因导致的所有损害需自行承担责任。此外,条款中还充斥着 “不可逆转的永久性身体损伤”“后遗症” “急救性质的医务治疗” 等专业名词,可能导致普通参赛者理解上的偏差。

  • 表1 马拉松赛事中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特征表

  • 2 马拉松赛事免责条款性质的司法认定

  • 运动员选择报名参加马拉松比赛,便与赛事组织方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合同关系。具体体现为组委会在赛前出具的参赛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参赛者同意后方能获得参赛资格。而参赛报名表的签署也标志着二者之间形成了正式的法律关系[5]。无论免责内容是在竞赛规程中明确列出,还是在参赛报名表中包含,抑或通过专门的免责声明文件要求参赛运动员签署,这些行为均构成了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在这些情况下,免责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关键作用。其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效力如何,需首先对该免责条款的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 2.1 马拉松赛事组织者的界定

  • 在学术研究中,马拉松赛事组织者通常被称为 “赛事组织者” “赛事举办方”或 “赛事主办方”,但其法律主体并未得到明确界定。实际参与组织马拉松赛事的单位可能包括各级政府、体育局、田径协会及赛事运营公司等。赛事组委会的构成人员多为政府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体育公司的负责人。在实际操作中,主办单位往往会将赛事运营全权委托给专业的赛事公司,并与其签订赛事运营合同,明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赛事运营公司承担。关于赛事组织者的界定,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赛事组委会为真正的民事责任主体[6]; 二是主张赛事运营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应被认定为组织者[7]; 三是提出所有参与赛事组织的主体,只要在赛事全流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都应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赛事组织者应认定为赛事承办方、执行方以及组委会[8]。本研究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组织赛事的各方主体均应被认定为组织者并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原因如下。

  • 首先,组委会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律地位。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虽然组委会在签订参赛合同、发布通知等事项时以自身名义进行活动,但由于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司法实践中,临时性机构的责任承担通常遵循穿透原则,即由设立该组织的民事主体承担。2023年1月1日施行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赛事组织者主要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马拉松组委会通常也由这三方所安排的相关人员组成,事实上其行使活动的权利义务最终都归属于各举办主体。因此,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应认定组织者为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等在内的所有参与赛事组织活动的主体。

  • 其次,将组织者仅认定为赛事运营公司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际赛事组织中,主办方、协办方通常将赛事的具体运营工作委托给赛事运营公司。尽管在委托合同中,以行政机构和行业协会为主的赛事主办方会将赛事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约定由赛事运营公司承担,但这样的约定仅涉及发包方和承包方,对第三方即参赛者并无约束力。因此,不应将赛事运营公司单独认定为组织者。

  • 最后,扩大组织者认定范围有助于落实主体责任和保护参赛者权益。在马拉松赛事中,作为主办方、协办方的各级田径协会和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等机构具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指出,落实组织者主体责任,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事运营公司承担具体的赛事运营工作,应当审慎开展各项活动,减少和避免风险的发生。在参赛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当损害发生时,由负有责任的多方主体共同承担责任,将更有利于保护参赛者的合法权益。

  • 2.2 内容上系属格式条款

  • 《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马拉松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赛事组织者预先制定并向参赛者提供的,未经双方协商且参赛者无权更改只能被迫同意的条款。因而,该免责条款系属格式条款,具备格式条款的广泛性、不变性和单方决定性等典型的法律特征。

  • 首先,广泛性体现为其适用对象广泛。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确定,而相对方则为不特定的多人。在马拉松赛事中,赛事组织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固定的,而相对人则为不特定的参赛者。这些参赛者在接受合同条款时,从不特定的状态转变为特定的免责条款的接受方,尽管人数众多,但都无差别地适用同一条款。

  • 其次,不变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固定,二是反复多次使用。格式条款的内容定型化,所列条款面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内容通用,因此可以作为母版在以后的多次合同缔结中重复使用。赛事组织者在制定免责条款时,就明确了其目的是重复使用。虽然免责条款在具体的赛事合同中可能表现形式不一,但实质都具有格式条款的不变性特征。

  • 最后,单方决定性体现在格式条款的提出和磋商过程中。在审查条款性质时,人民法院会关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自由意识的表达程度。然而,在格式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接收方往往处于附和地位,无法针对预先拟定的条款进行意思表示[9]。在马拉松赛事中,免责条款是由组织者单方事先制定的,参赛者不参与该条款的制定,也就丧失了磋商机会。同时,由于条款制定方通常具有强势地位,参赛者如果不同意该条款则无法获得参赛资格,这也使得组织者可以将预定的条款强加给相对弱势的一方。

  • 2.3 性质上系属合同附随条款

  • 依据条款所记载事项的重要程度可以将合同条款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主要条款也称核心给付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该条款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合同性质决定,抑或由当事人合意产生[10]。《民法典》第470条对于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前两项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其他项也可能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普通条款亦称附随条款,是合同成立必备要件之外的条款。主要包括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需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2]。赛事组织者和参赛者所签订的合同,其标的为参赛行为,主要条款围绕该标的订立,故合同主要条款应为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在参赛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负责赛事组织的体育公司,另一方为符合参赛条件的自然人。合同中规定的主要义务包括一方提供必要的组织、场地等条件,而另一方则需履行缴纳报名费并按约定参加比赛的义务。涉及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不属于参赛合同的核心条款,也并非订立合同所必须或首要考虑的条款。换言之,即使缺少这类免责条款,整个马拉松参赛合同的完整性并不受影响。因此,结合合同性质、目的及当事人意思表示,免责条款不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核心给付条款之外的附随条款。

  • 3 马拉松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法律效力的司法审查

  • 尽管格式条款给市场交易活动带来诸多便利,但其对契约自由和当事人一方权利义务的限制却饱受诟病[11],而其法律效力的判定是必须回应的问题。

  • 实际上,格式条款本身价值是中立的,只有其包含着不公平因素时,才会被确认为不公平条款,从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12]。在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涉及免责内容的格式条款效力颇具争议,相关法律的规定较为混乱,《民法典》第496—498条对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初步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 在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的审查通常分为两步:首先是形式审查,即确定该条款是否能够被纳入合同内容范围; 其次是实质审查,即评估条款内容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能约束合同当事人[13]。因此,本研究依据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形式上免责条款是否被订入合同以及在实质上是否显失公平而具有法律效力两个层面,来探讨马拉松参赛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 3.1 形式司法审查:提示和说明义务

  • 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有条件的。定型化契约条款仍须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为契约的内容[14]。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只能认定为一种单方要约,需被要约方作出承诺才产生合同效力。但这种合同效力仅指格式条款在形式上的有效性,即该格式条款成为整个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与普通合同条款不同,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往往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制定对己方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条款[15]。因此,为确保合同相对方能够意识到合同风险的存在,《民法典》第 496条明确规定提供方需要履行两项合同义务 ———提示和说明。所以,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必须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 第一项提示义务,指在马拉松赛事报名的过程中,组织者须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英国的有关判例认为,条款利用人仅仅把格式免责条款实际通知给相对人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参赛者注意[6]。根据 《合同法解释(二)》 的规定,这种合理的方式包括使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只有当组织者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醒参赛者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时,该免责条款才能被视为已订入参赛合同,从而产生合同的形式效力。

  • 第二项说明义务,赛事组织者需要主动或应参赛者要求解释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条款制定者履行了说明义务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用显著的方式告知即可[13],也有认为需要条款接收者明示确认或未在限期提出异议[16]。《民法典》第496条第 2款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仅应以显著的方式告知参赛者该条款的存在,而且需要给予一定程度的解释和说明,以帮助参赛者理解条款。

  • 上海马拉松采用电子签名方式要求参赛者确认已阅读并同意参赛声明,其他赛事则采用弹窗点击方式确认。虽然这些方式起到了一定的提醒作用,但聚焦于免责条款本身,则发现这些条款往往隐藏在众多合同条款之中,组织者并未使用加粗或其他显著标识进行区分。因此,参赛者在浏览合同时很难准确识别出这些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此外,在解释说明层面,组织者也未对专有名词进行进一步解释,导致部分参赛者未能认识到其法律含义。因此,如果免责条款的提醒和解释说明未达到必要程度,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可能会遭受否定性评价而不被订入合同。

  • 3.2 实质司法审查:无效与有效条款

  • 格式免责条款具有形式效力并不意味着实际有效,还需进行实质内容性评价之后,才能确定条款是否具备实质效力。这一评价过程涉及对免责条款的法律价值判断,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进行综合认定。 《民法典》第497 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第506 条则对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进行了界定。相较于先前的 《合同法》,新颁布的 《民法典》在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时,新增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减损的考量。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导致合同相对方遭受不合理的利益损失,则该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格式条款中免责内容的法律控制,也主要集中于利益减损范围的评估。在进行效力审查时,若合同条款偏离了任意法规范,或减轻、免除的权利和义务事关合同目的,则 “利益减损” 成立[17]。因此,免责条款是否显失公平而归于无效,需要看其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合理。而合理与否,当以一般理性人的视角加以考量。

  • 3.2.1 条款无效:赛事组织者合理义务履行不当

  •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之一便是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赛事组织者应当履行其合理义务并承担其相应责任。除赛事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赛事组织者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拉松赛事组织者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亦负有此义务[18]。若未尽到该义务,并且通过格式条款将其责任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则属于不合理的利益减损,该条款属于无效。

  • 赛事组织者的义务可分为赛前和赛中两个阶段。在赛前阶段,组织者有义务提前预防和告知本次赛事可能发生的危险。在赛事过程中,组织者的义务则主要表现为场地维护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场地维护义务要求组织者提供安全、适宜的跑道,并及时排除场地安全隐患,例如通过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设置路障、安排巡视等措施来确保跑道安全。及时救助义务则要求组织者通过合理的预备措施对赛时伤害进行及时救助,特别是在马拉松赛事中,由于身体损害的概率较高,组织者更需确保能够及时救助伤者,并在必要时将其转移至医疗机构。

  • 若赛事组织者在履行合理义务过程中出现偏差或工作失误,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那么赛事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事先签订的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的附随条款,但其被否定性评价后,并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只要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它们仍然具有法律拘束力。

  • 3.2.2 条款有效:因参赛者个人身体原因造成损害的责任免除

  • 支配合同法的一个根本性原理,是给付的均衡[19]。当双务合同的给付严重失衡时,则会视为不合理的利益减损,合同可能被评价为非正义,其效力也将被否定。本研究中的9份马拉松参赛合同,均包含类似 “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由参赛选手个人承担责任”的表述。赛事组织者通过格式条款明确,将因个人身体原因导致的损害责任完全转嫁给参赛者。要判断这种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关键是衡量让参赛者完全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的合同给付义务是否失衡。

  • 进行法律审查时,应重点考虑风险控制因素即 “最低成本规则”,这意味着要分析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风险的成本最低,从而确定最佳的风险预防和控制主体[20]。马拉松赛事具有低门槛的特点,吸引了大批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跑者参与,导致业余跑者的受伤率极高[21]。有数据表明,参加马拉松赛事的业余选手为 99% [22],仅有18.45%的运动员在了解自己身体情况的基础上参赛[23]。鉴于此,马拉松赛事组织者要求参赛者在参赛之前检查自身身体状况,同时将个人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由于个人身体原因而导致的损害责任通过格式免责条款予以免除。

  •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患有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而参加比赛的行为属于 “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进入某种危险状态并遭受损害,危险引致人不承担责任[24]。但此处的 “自甘风险”原则与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文体活动 “自甘风险”规则有所不同,个人自身原因导致损害的情形不适用第1176条的规定[25]。参赛者个人对自身身体状况了解最深,同时,赛事组织者已在竞赛章程中列出了不适宜参加比赛的疾病名称。鉴于马拉松赛事参与人数众多,要求组织者对每位参赛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详尽审查是不合理且不现实的。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将了解个人身体状况的责任附加给参赛者更为合理。因此,当赛事组织者履行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后,参赛者因个人身体原因导致的损害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 4 基于马拉松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效力的法律责任承担

  • 4.1 免责条款未订入合同时的法律责任承担

  • 当免责条款的提供方未尽到明显的提醒或说明义务时,该条款不被认定为订入合同,即自动失效,赛事组织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合同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马拉松赛事组织者需要为参赛者提供满足赛事开展的条件。首先是安全封闭的赛道。在比赛开始之前,赛事组织者需要合理规划路线; 在比赛进行过程中,需对赛道进行全面的安保工作,确保赛道安全无虞。其次是提供马拉松赛事必需的后勤保障服务。赛事组织者需要在赛道两侧按照要求合理设置饮水、饮料和能量补给站,配备足够的医护人员,对于发生人身损害的参赛者给予及时救助。最后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如参赛之前的风险提示、物资发放、成绩记录等服务。

  •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了当事人需要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赛事组织者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参赛者人身损害时,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有义务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避免损害扩大,并对最终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 《民法典 》 第 1198条的规定,赛事组织者对于参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基于 《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赛事组织者需要根据参赛者所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来承担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按 《民法典》第583条、 584条的规定,具体责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采取补救措施支出的费用,如对参赛者实施现场救助、由救护车送往医院的费用; 二是采取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如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4.2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时的法律责任承担

  • 当免责条款被订入合同后,需评估其合理性,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若免责条款试图免除赛事组织者合理范围内的义务,则该条款无效,组织者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如同该条款未订入合同一般。二是若因参赛者个人身体原因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有效,组织者对此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参赛者因先天性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的损害,组织者无需担责。然而,若损害是由组织者原因造成的,组织者仍需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 对于由组织者以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法律责任认定。首先,当损害由其他参赛者造成时,原则上可以豁免赛事组织者的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 “自甘风险”规则,但其适用范围为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损害来源为其他参加者。司法实践中,“自甘风险”规则不仅适用于对抗性体育项目,还适用于非对抗性的休闲体育和户外探险类体育等[26]。马拉松赛事虽对抗性较低,但因其高强度和长距离而具有一定风险,属于 “自甘风险” 原则适用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赛事组织者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

  • 当损害由非参赛者的第三人造成时,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则不可豁免。根据 《民法典》第 1198条,此类损害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赛事组织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对参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参赛合同性质,并受到合同法的严格调整。 《民法典》 第 593 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由第三人原因导致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赛者人身损害的,组织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 5 结束语

  • 通过对IAAF认证的马拉松赛事人身损害免责条款进行司法审查,认为应当将赛事组织者认定为参与组织赛事的主办方、协办方及赛事运营企业等多方主体,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系属合同附随条款,其效力问题并不影响整体合同效力。在形式审查中,若组织者未充分履行必要的提示或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而在实质审查中,免除组织者合理义务的条款无效,因参赛者个人身体原因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则有效。当免责条款未订入合同时,赛事组织者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订入合同时,则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赛事组织者不应滥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合理的格式免责条款,以免侵犯参赛者的合法权益。

  • 体育赛事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更依赖于赛事组织者对法律义务的切实履行和社会责任的勇敢担当。在新时代背景下,以马拉松为代表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开展呼唤规则之治,期待有关职能部门在赛事供给侧层面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做好 “裁判员” “引导员”[27],确保人身损害免责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推动群众性体育赛事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 参考文献

    • [1] 中国田径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发布《2019中国马拉松年度报告》[EB/OL].(2020-05-20)[2023-09-07].http://www.athletics.org.cn/news/marathon/202 0/0520/346440.html.

    • [2]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晓民、张春玲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甘01民终2202号[Z],2019.

    • [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沐城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硬石动力体育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12127号[Z],2019.

    • [4]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袁文杰、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云29民终140号[Z],2019.

    • [5] 熊瑛子.参赛报名表与运动员诉权保护[J].中国体育科技,2015,51(2):14.

    • [6] 徐峰.我国城市马拉松赛事人身伤亡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0,35(1):103.

    • [7] 新华社.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EB/OL].(2018-05-10)[2023-07-26].http://news.cnr.cn/native/gd/2018 0510/t20180510_524228827.shtml.

    • [8] 杨立新.自甘风险:本土化的概念定义、类型结构与法律适用:以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体育事故为视角[J].东方法学,2021(4):107.

    • [9] 赵筝.格式合同的认定标准[J].人民司法,2021(5):61.

    • [10] 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1-82.

    • [11]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

    • [12] 范雪飞.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6):105.

    • [13] 王静.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J].法律适用,2013(1):63.

    • [14] 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2.

    • [15]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7.

    • [1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倩慈工贸工贸有限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4号[Z],2005.

    • [17] 贺栩栩.《民法典》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规范解读:以零时生效条款与等待期条款为例[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4):55.

    • [18] 张轩诚.自甘风险规则研究及对体育活动发展的思考[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3,37(5):26.

    • [19] 解亘.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J].法学研究,2013,35(2):102.

    • [20] 贺栩栩.《合同法》第40条后段(格式条款效力审查)评注[J].法学家,2018(6):173.

    • [21] 杨一卓,矫玮,袁绍婷.业余马拉松跑者跑步损伤调查及影响因素分析[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20,36(3):91.

    • [22] 龙苏江.大型体育赛事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体育与科学,2010,31(3):65.

    • [23] 王联聪,谢军.厦门国际马拉松赛风险调查及对策[J].体育科学研究,2008,12(4):20.

    • [24] 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02.

    • [25] 崔建华.体育运动自甘风险的价值考量与司法适用:基于《民法典》1176条[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3,37(1):28.

    • [26] 韦志明,韩金勇.《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伤害案件中的认识误区与优化路径:基于66份裁判文书的分析[J].体育与科学,2023,44(2):23.

    • [27] 潘磊,方春妮.我国马拉松赛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重点任务与现实进路[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0,43(6):84.

  • 参考文献

    • [1] 中国田径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发布《2019中国马拉松年度报告》[EB/OL].(2020-05-20)[2023-09-07].http://www.athletics.org.cn/news/marathon/202 0/0520/346440.html.

    • [2]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晓民、张春玲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甘01民终2202号[Z],2019.

    • [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沐城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硬石动力体育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12127号[Z],2019.

    • [4]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袁文杰、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云29民终140号[Z],2019.

    • [5] 熊瑛子.参赛报名表与运动员诉权保护[J].中国体育科技,2015,51(2):14.

    • [6] 徐峰.我国城市马拉松赛事人身伤亡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0,35(1):103.

    • [7] 新华社.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EB/OL].(2018-05-10)[2023-07-26].http://news.cnr.cn/native/gd/2018 0510/t20180510_524228827.shtml.

    • [8] 杨立新.自甘风险:本土化的概念定义、类型结构与法律适用:以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体育事故为视角[J].东方法学,2021(4):107.

    • [9] 赵筝.格式合同的认定标准[J].人民司法,2021(5):61.

    • [10] 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1-82.

    • [11]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

    • [12] 范雪飞.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6):105.

    • [13] 王静.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J].法律适用,2013(1):63.

    • [14] 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2.

    • [15]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7.

    • [1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倩慈工贸工贸有限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4号[Z],2005.

    • [17] 贺栩栩.《民法典》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规范解读:以零时生效条款与等待期条款为例[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4):55.

    • [18] 张轩诚.自甘风险规则研究及对体育活动发展的思考[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3,37(5):26.

    • [19] 解亘.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J].法学研究,2013,35(2):102.

    • [20] 贺栩栩.《合同法》第40条后段(格式条款效力审查)评注[J].法学家,2018(6):173.

    • [21] 杨一卓,矫玮,袁绍婷.业余马拉松跑者跑步损伤调查及影响因素分析[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20,36(3):91.

    • [22] 龙苏江.大型体育赛事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体育与科学,2010,31(3):65.

    • [23] 王联聪,谢军.厦门国际马拉松赛风险调查及对策[J].体育科学研究,2008,12(4):20.

    • [24] 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02.

    • [25] 崔建华.体育运动自甘风险的价值考量与司法适用:基于《民法典》1176条[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3,37(1):28.

    • [26] 韦志明,韩金勇.《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伤害案件中的认识误区与优化路径:基于66份裁判文书的分析[J].体育与科学,2023,44(2):23.

    • [27] 潘磊,方春妮.我国马拉松赛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重点任务与现实进路[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0,43(6):84.

  • 用微信扫一扫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