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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康博华(1997—),男(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武术治理。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96(2025)05-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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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s

    摘要

    运用文献资料法、法理分析法和“属+种差”定义法,系统阐释中国运动员义务的生成逻辑、法理基础与构成要素,构建运动员义务的概念范畴体系。我国运动员义务具有强身份属性、时空伴随性与动态转化性特征,其构成要素包括义务主体、义务客体及义务履行行为,具体范畴可划分为基本义务与体育义务两大类。当前我国仍存在立法尚未全面明确运动员义务内涵与履行规则、体育行政部门单向性管理思维限制运动员履行义务、运动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主体行为失范等问题。为更好推动我国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应厘清运动员义务内涵范畴,强化相关立法解释应对;突破体制机制壁垒,健全运动员义务行业规范标准;全面加强普法教育,提升运动员法律意识。

    Abstract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legal analysis and definition of “genus+species difference”,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explains the generation logic, legal basis and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Chinese athletes’obligations, and constructs the conceptual category system of athletes’obligations. The obligations of Chinese athlete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trong identity attribute, space-time accompanying and dynamic transformation, and its constituent elements include the subject of obligations, the object of obligations and the behavior of obligations; the specific categorie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including basic obligations and sports obligations.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China, such as the legislation has not fully clarified the connotation and performance rules of athletes’obligations, the one-way management thinking of sports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limits athletes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and the weak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thletes leads to the anomie of subject behavior. In order to better promote Chinese athletes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e should clarify the connotation of athletes’obligations and strengthen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break through the barriers of system and mechanism, improve the standard of athletes’obligation industry;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 legal education and enhance athletes’legal awareness.

  • 近年来,我国竞技体育成绩斐然,但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职业合同违约等问题频发,暴露出义务履行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推动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实现体育强国目标,需以促进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为基本前提[1]。《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等文件的出台推进了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的进程。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进一步细化了运动员义务条款,为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然而,运动员义务的本质特征较为复杂,其具体范畴及履行问题涉及多重因素,仅依靠部分概括性规定难以有效引导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2]。为此,有必要从法理层面构建运动员义务体系,明确运动员义务的概念与特征,客观审视我国运动员义务履行的现实困境并剖析深层原因,探索运动员义务履行的创新路径,推动运动员依法依规、自觉主动地履行义务,为体育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 1 运动员义务的生成逻辑

  • 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不断丰富体育强国的科学内涵、提升其历史高度、扩展其实践广度[3],为全面促进我国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创造了新的社会条件。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背景下,运动员义务的形成具有独特的理论渊源、历史底蕴与现实基础,充分彰显了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的有机统一。

  • 1.1 理论逻辑:贯彻马克思主义义务观的应有之义

  • 义务始终是法学研究的基本命题。张文显提出:权利与义务是构成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主体可以放弃行使权利,但不能拒绝履行义务;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主体权利,并监督主体履行相应义务[4]。从理论演变看,马克思认为义务具有历史性,社会物质条件直接约束主体义务履行——义务以社会物质生产为基础,形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1864年,《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明确了马克思主义义务观的内涵: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前提,权利实现是履行义务的结果,即确立“义务优先原则”[5]。沈宗灵进一步指出,义务优先原则的实质是: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由特定主体承担,而主体的身份属性决定了义务的特征与范畴[6]

  • 基于上述分析,研究认为,运动员义务是公民获得运动员身份后,在体育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各类义务的总称。作为体育法律关系的重要责任主体,运动员是公民在专业训练竞赛期间的特殊身份体现,其行使权利或获得利益的前提是承担相应义务——即履行具有体育法律关系与职业特征的义务。概言之,在体育法律关系中明确运动员义务是贯彻马克思主义义务观、坚持义务优先原则的必要前提。

  • 1.2 历史逻辑: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必经之路

  • 全面促进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始终贯穿于党和国家领导体育事业百年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在体育强国建设背景下,体育生产条件的改善与体育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为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奠定了全新的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运动员管理工作[7]。1952年《关于选拔各项运动选手集中培养的通知》首次从文化学习与训练竞赛层面明确运动员的基本义务,要求其主动接受文化教育、服从行政部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训练活动等。

  •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立体育强国目标,这对运动员履行义务提出新要求。如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8]这些规定明确了参加全国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需履行的注册管理义务,并在体育行政规范层面构建了运动员义务履行的制度框架。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确立了体育强国建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战略地位。在此背景下,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系列政策文件细化运动员义务要求,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等。在反兴奋剂治理领域,《反兴奋剂条例》明确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要求运动员应当接受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修订后的《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规定,运动员申请赛外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应当及时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申请。上述政策文件不仅细化了运动员的义务内容,也为明确运动员义务的内涵提供了理论依据。

  • 1.3 现实逻辑:全面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 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不仅是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体育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9]。我国《宪法》第2章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如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0]这一规定明确了运动员作为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运动员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义务主体,既要履行公民基本义务,也要承担体育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义务,同时需遵守体育道德准则、国内和国际体育规则,自觉维护体育法律关系健康发展。从体育强国的法治建设维度看,《体育法》作为调整我国体育法律关系的基本法[11],在修法过程中针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竞赛训练、反兴奋剂、体育道德以及体育赛事规则等具体义务实现了全面修订创新,特别是增设“反兴奋剂”专章,利用法律的强制效力禁止运动员和其他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为运动员履行义务完善了法律指引。

  • 2 中国运动员义务的法理构造与概念构建

  •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中,义务不仅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概念,更是贯穿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各环节的根本要素。运动员义务的法理构造,既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又要充分考虑体育法的特性以及运动员自身的特点。在全面理解运动员义务的法理基础与构成要素后,运用“属+种差”的逻辑定义法,科学构建运动员义务的概念,阐释其特征,进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运动员义务体系。

  • 2.1 运动员义务的法理基础

  • 2.1.1 公法基础

  • (1)宪法基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权威和效力[12]。运动员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坚决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如《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义务,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3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等等。本研究基于义务优先原则,在全面考量相关理论与运动员身份特征后认为,在体育法律关系中,运动员的劳动义务应理解为积极训练并参赛;受教育的义务指学习文化课、体育法律理论、体育竞赛规则及其他相关课程;维护国家统一与全民族团结的义务体现在参加国内外体育赛事时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与团结各族人民。可见,《宪法》对运动员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运动员必须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其职业属性履行相关义务。

  • (2)体育法基础。《体育法》不仅是调整我国体育法律关系的基本法[13],还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等章节中明确了运动员必须履行的具体义务。如《体育法》第9条规定:“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勤俭节约、保障安全的原则。”第51条规定,运动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第53条规定“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对上述法律条款的分析可知,《体育法》实现了对我国运动员履行义务的立法创新,不仅为运动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依法依规履行义务提供了具体且清晰的法律依据,更为科学建构运动员义务的概念内涵、探究运动员义务的特征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 2.1.2 私法基础

  • 我国《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对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基本义务予以明确规定[14]。运动员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积极推动体育法律关系健康发展。例如,《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从义务优先原则来看,运动员需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此才能自由行使合法权利。结合上述法律条款,考量体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与运动员的身份属性,本研究认为,运动员应履行维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健康的义务、保护体育赛事版权的义务、尊重对手名誉和肖像的义务、保护办赛方数据隐私的义务以及拒绝实施损害其他体育参与主体人格权的违法行为的义务。需要强调的是,运动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依法依规履行上述义务,并主动承担违反上述义务的全部责任。

  • 综上所述,《民法典》基于规范公民履行义务和保护权利的立法考量,针对包括运动员在内的各类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不仅有效填补了《宪法》《体育法》尚未明确的义务类型,更为全面认识运动员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 2.2 运动员义务的构成要素

  • 在科学构建运动员义务概念前,需先厘清其构成要素。依据现行立法对义务、法律义务及社会道德规范的规定,本研究认为,运动员义务的构成要素包括义务主体、义务客体及义务行为三个方面。

  • 从义务主体看,运动员兼具公民与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双重身份,既是《宪法》《民法典》调整的普通公民,又是《体育法》明确规范的特殊职业主体,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对其义务履行的强制性规定。从义务客体看,国内研究普遍认为,义务客体是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时所指向的对象。在体育法律关系中,义务客体指的是运动员履行义务时对应的责任主体,如教练员、其他运动员、队医、裁判员、体育仲裁员及比赛观众等。明确运动员义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后,还需进一步认识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即促使义务主体与客体产生关系的具体行为。王利明认为,“对义务主体行为的控制主要通过法律强制规定与道德规范同时进行,考虑不同法律关系特征与主体身份属性,应从法定义务转化为现实义务,重视规范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时的具体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运动员义务因其职业属性具有特殊性,与普通公民义务存在本质差异。若运动员不履行法定特殊义务或拒绝承担责任,不仅可能丧失运动员职业资格,还会加剧体育侵权纠纷。因此,运动员义务行为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道德准则,更需严格履行因职业身份产生的特殊义务。

  • 2.3 运动员义务的概念范畴

  • 2.3.1 概念构建

  • 当前,我国尚未通过立法明确运动员义务的概念与范围,国内研究也未对其作出准确界定。因此,需要运用逻辑学“属+种差”定义法构建运动员义务概念。“义务”是运动员义务的上位概念,即属概念。21世纪以来,我国学者高度重视对义务概念、特征及法理的研究。依据《宪法》对公民基本义务的法定表述,在我国法律环境下,普遍将义务概念定义为:公民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业规则的过程中,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自身获得利益的各类约束手段。

  • 在明确义务概念的基础上,还需对运动员义务的种差概念,即“运动员”概念进行界定。我国体育学者田麦久在其《运动训练学》中,将运动员定义为参加体育训练、竞赛的人员。1992年,劳动部出台《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将运动员概念界定为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15]。参考上述定义,结合运动员职业特征,本研究将运动员定义为长期参与体育训练、竞赛的专业人员。

  • 在分别明确运动员义务的属概念(义务)与种差概念(运动员)后,对运动员义务概念进行界定。本研究系统分析运动员职业特征后,结合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考量义务的内涵与特征,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将“运动员义务”概念界定为:在体育法律关系中,长期参与训练竞赛的专业人员按照设定或隐含于国家法律法规、体育行业规则及国际体育规则中的要求,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各类约束手段。

  • 2.3.2 具体范畴

  • 在义务构成方面,运动员义务不仅涵盖其作为普通公民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更体现出明显的职业身份属性,与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竞赛训练及退役安置等领域密切相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理论基础,本研究将运动员义务划分为基本义务与体育义务。运动员的基本义务包含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法律义务如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体育安全、遵守宪法与体育法、依法纳税、体育劳动、体育理论学习及服兵役等;道德义务则包括遵守公共体育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遵守社会体育道德等。

  • 运动员的体育义务涵盖个人体育义务、国家体育义务与国际体育义务。如训练参赛、履行体育合同、反兴奋剂、维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健康、保护体育赛事版权、尊重对手名誉肖像、保护办赛方数据隐私、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等,均属于个人体育义务的范畴。国家体育义务包括遵守竞技体育规则、体育行政部门规章、反兴奋剂规则及促进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等。国际体育义务要求运动员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国际体育仲裁院规则、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等。这些具体的义务内容共同构成了运动员义务的总体范畴。

  • 2.3.3 本质特征

  • 在科学构建运动员义务概念后,还应结合义务的具体范畴,阐释运动员义务的本质特征,以客观审视我国运动员义务履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并全面考量运动员的身份属性后,本研究认为,运动员义务具有强身份属性、时空伴随性与动态转化性等本质特征。

  • (1)强身份属性。即无论性别、年龄、运动项目或运动技术等级如何,当公民获得运动员身份后,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便体现出职业特殊性。这类义务通常伴随公民成为运动员直至其退役安置,不会随着职业生涯或竞赛成绩的改变而消失。这类义务源于运动员身份,自然存在且不可拒绝。运动员只有依法依规履行相应义务,才能自由行使作为运动员的合法权利。

  • (2)时空伴随性。这些义务自公民获得运动员身份起便始终存在,不会因为职业生涯阶段(职业准备期、职业确定期、职业退出期)的改变而消失,反而与不同阶段运动员的发展需求密切相关,甚至决定着运动员的职业发展高度。例如,运动员在训练竞赛中私自服用兴奋剂、故意拒绝履行反兴奋剂义务,则会被处以禁赛甚至更严厉的法律或行政处罚。

  • (3)动态转化性。随着年龄增长和运动技能的衰退,运动员会依次进入职业准备期、职业确定期及职业退出期。不同职业生涯阶段所体现的体育法律关系特征与现实诉求也有所不同,运动员义务会随之产生动态转化。例如,运动员在未成年时期,除参加体育竞赛训练外,其主要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受教育义务;当运动员进入职业确定期后,主要义务则转变为训练参赛、反兴奋剂及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等。

  • 3 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背景下运动员义务的履行困境及成因审视

  • 3.1 运动员义务内涵与履行规则不清晰导致义务履行缺乏正确指引

  • 我国《体育法》的修订实施为推动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当前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对运动员义务内涵界定不明确、缺乏系统履行规则等现实问题。尽管我国《宪法》《体育法》对部分运动员义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但尚未以单独章节形式全面规范运动员义务的内涵范畴;同时,也未明确运动员义务与公民义务的本质区别,忽视了运动员义务在行业领域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导致义务履行监督机制缺乏针对性。究其根源,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体育行政部门对运动员义务的内涵、范畴及特殊性缺乏全面认知。

  • 反兴奋剂义务、训练竞赛义务、维护国家体育安全义务及执行体育仲裁裁决义务等,需要以专章形式对其内涵、履行范围与法律责任进行系统规定。尽管《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任何职业群体作为普通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但难以全面涵盖具有强身份属性、时空伴随性及动态转化性特征的运动员义务范畴;《体育法》对运动员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法律条款大多分散在不同章节中,零散且针对性不强。这正是导致运动员义务履行不全面的主要因素。概言之,现行法律法规的笼统化和分散化,不仅使运动员在义务履行中缺乏明确指引,更会影响其职业发展。

  • 3.2 体育行政部门单向性管理思维限制运动员履行义务

  • 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进程中,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高度重视运动员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16]。但现阶段,运动员管理部门对义务优先原则的内涵及适用情形的理解并不全面,重视运动员权利保障,却忽略了对其履行义务的监管工作与规则制定,导致运动员难以履行自身义务。另外,我国运动员管理政策的制定更多考量权利保障中的现实问题,严重缺乏对运动员履行义务相关问题的系统分析。仅有针对运动员反兴奋剂、参赛资格、赛场规定及体育道德等方面的基本规则,难以完全涵盖运动员义务的具体范畴。其深层原因在于行政壁垒阻碍、体制机制滞后造成的运动员义务监管机制长期缺位。

  • 从管理结构来看,我国运动员义务监管应该建立在多部门、跨系统协同治理的基础上。但运动员实际管理长期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化管理思维严重影响运动员履行义务。从管理实践来看,2022—2023年,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共公布了17例违规信息,其中有网球运动员金某、田径运动员王某及射击运动员叶某等10例故意服用兴奋剂违规案件,甚至射击运动员叶某在首次服用兴奋剂时年龄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运动员。虽然近年来反兴奋剂中心已建立教育平台,但该平台更侧重运动员生命健康权、参赛权等权利保障,并未主动指导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反兴奋剂义务以及主动接受兴奋剂检查和学习反兴奋剂法律等义务,这不仅影响反兴奋剂治理成效,也不利于营造健康的体育法治环境。

  • 3.3 运动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主体行为失范

  • 现阶段,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主要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17]。目前我国约有80%的运动员参加文化课程学习,其中30%的运动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尽管多数运动员已依法依规履行受教育义务,但我国尚未针对运动员开设专门的普法教育与法律课程,导致运动员因法律素养薄弱而产生各类失范行为。

  • 近年来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但上述政策文件仅对国家应该给予运动员何种保障作出概括性规定,缺乏针对运动员文化课类型、参与形式及学业考评标准的具体规定,特别是运动员受教育义务的科学内涵与履行规则长期缺位,因此运动员文化教育制度顶层设计亟须完善。运动员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离不开科学系统的教育制度保障与教育资源支撑,而当前我国部分运动员因长期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屡有发生,甚至出现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在于,仅接受过基础文化课程教育的运动员,难以真正理解义务优先原则的法律内涵,对自身应履行的义务范畴缺乏清晰认知,无法完全依法严格履行义务。

  • 4 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背景下运动员义务履行的路径创新

  • 4.1 厘清运动员义务内涵范畴,强化相关立法解释应对

  • 4.1.1 坚持义务优先原则,明确运动员义务具体范畴

  • 坚持义务优先原则,真正理解运动员履行义务先于权利保障的内在逻辑。在深刻认识运动员义务内涵的基础上,健全相关法规,监督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 一方面,充分认识运动员基于其职业特殊性而产生的法定义务。通过专家论证、专题研讨、部门协商等形式,明确运动员义务的基本内涵、主要类型、履行条件等核心问题,科学界定其内涵及构成要素,特别要划定运动员基本义务与体育义务的具体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可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邀请法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体育仲裁员等,针对运动员在竞赛训练、文化教育、国际交流、商业合作等具体场景中的义务开展专题研讨,最终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运动员义务履行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

  • 另一方面,积极回应不同职业生涯阶段运动员的现实需求,创新运动员义务监管实践,并依据体育法律关系的特征,动态完善运动员义务的具体范畴,彰显义务优先的马克思主义义务观。如针对未成年运动员,要重点关注其文化教育保障工作,围绕其文化教育和课程学习需求,完善义务履行规范和管理办法,以确保青少年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受教育义务。

  • 4.1.2 完善相关立法解释说明,促进体育法律关系健康发展

  • 针对我国运动员义务履行法律规范长期缺位问题,应依据《宪法》《体育法》等相关规定,出台立法解释文件及配套政策,明确运动员义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方式、失范行为认定标准及监管主体权责等基本问题,通过“概括性原则+针对性条款”的形式予以规范,确保运动员义务履行有法可依。

  • 构建运动员义务履行监督体系,针对文化教育、竞赛训练、体育仲裁、退役安置、商业合作等关键领域加大监管力度。如在国际性体育赛事中,重点监督运动员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情况,将相关要求纳入运动员个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对违反国际体育规则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加大制度约束力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召开工作研讨会,运用数字技术收集、汇总各运动员义务履行中的重难点问题,动态调整监督管理方案,确保及时回应实践需求。

  • 4.2 突破体制机制壁垒,健全运动员义务行业规范标准

  • 4.2.1 摒弃部门思维,打造运动员义务监管新机制

  • 大力破除部门壁垒,构建全国统一的运动员义务监管体系。考虑设立专门的运动员义务履行监管机构,重点对日常训练竞赛、文化教育、国际交流等场景下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引导与监督;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体育行业规范、发表不当言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坏体育道德或故意服用兴奋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在规范义务履行的同时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通过专题讲座、课程培训、入队宣讲等方式,强化行政管理人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监督主体的专业能力,使其有效引导运动员依法从业并自觉履行义务。

  • 协同推进体育行业自治。体育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药品监管部门、高等院校及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协同,推动不同职业阶段的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以反兴奋剂工作为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技术搭建反兴奋剂智慧监管平台,对运动员义务履行情况实施动态追踪,定期开展专项教育并组织线上业务考核。聚焦配合食品药品营养品检测、主动上报行踪信息、提供生物特征信息等反兴奋剂核心义务,通过合同约束、经济处罚、行业监督等手段,确保运动员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 4.2.2 制定行业规范,引导运动员自觉履行义务

  • 制定配套行业规范并出台监管细则,为监管运动员履行义务提供符合职业特点的直接依据,提升监管效能。在参照《体育法》《“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基于义务履行与权益保障相统一原则,制定“运动员道德诚信教育办法”“反兴奋剂培训管理办法”“职业运动员体育道德规范”“赛场纪律管理规定”等行业规范,实现竞赛训练、文化教育、退役安置、国际交流、商业合作等领域义务监管全覆盖。重点明确运动员具体义务清单与体育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边界,尤其在反兴奋剂综合治理、生物特征数据处理等特殊领域,需通过专章条款及附则细化义务内容与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应依据上述规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及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维护义务履行秩序。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需将义务监管纳入年度工作规划,通过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权责清单、创新监管机制等措施,配合现行立法构建“硬法规制+软法规范”的义务履行法律体系,在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的同时,引导运动员形成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

  • 4.3 加强普法教育,提升运动员法律意识

  • 4.3.1 完善文化教育制度顶层设计,重视运动员普法教育

  • 基于运动员职业特性与义务履行规律,完善文化教育顶层设计,构建运动员义务与法律政策教育新模式,强化运动员综合素质与法治思维。首先,坚持落实《体育法》运动员教育条款,结合义务履行重难点,在义务教育阶段嵌入普法内容,依据运动员法定义务与体育义务,建立差异化普法教育体系。如对兴奋剂使用高发项目,重点组织运动员学习《宪法》《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运动员义务内容、法律责任及违规后果。其次,搭建道德与法治教育平台,定期开展线上法律培训,通过典型案例教学,强化运动员对不同场景下义务履行的认知。最后,体育行政部门邀请法学和体育学领域专家,系统剖析运动员非法赌球、违规用药、违反赛规、发表不当言论等问题的深层成因,制定科学防控方案。

  • 4.3.2 构建运动员法律课程体系,科学培养法律意识

  • 国家体育总局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针对运动员职业发展不同阶段的义务履行需求,设计分层分类的课程体系。在课程体系构建上,基于法学、体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依据运动员义务本质特征与体育法律关系属性,搭建模块化义务课程群。面向不同职业阶段的运动员,设置“权利保护”与“义务履行”核心板块教学内容。组织专家学者就课程设置、教学目标、考核标准及混合式授课形式开展专题研讨,以提升义务履行能力为导向科学设计和优化课程内容。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体育纠纷纳入课程内容,确保运动员在各类体育法律事务中依法依规履行义务,有效应对利益冲突与伦理挑战。如赛前准备阶段需结合参赛协议、竞赛规则、反兴奋剂承诺书等文件,开展赛事行为规范专项教育,重点强化遵守赛事规则、尊重裁判判罚、禁止赛场暴力言行、个人饮食用药责任等体育义务认知,引导运动员自觉落实义务履行要求。

  • 5 结束语

  •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与体育事业发展相适配的法治体系建设。运动员依法依规履行义务,既是其自由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推进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唯有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宪法》《体育法》《民法典》《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厘清运动员义务的法理内涵与构成要素,明确义务概念范畴,深入剖析义务履行的现实困境,方能推动运动员义务履行的法治化进程。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时代背景下,需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普法教育等方式,引导运动员践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构建运动员义务履行监督体系,为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体育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 参考文献

    • [1] 袁钢.加快建设体育法律服务体系[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21,47(2):21.

    • [2] 唐勇.体育义务的研究现状与法理构造[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5,49(10):40.

    • [3] 赵富学.中国共产党体育强国建设的百年探索[J].体育科学,2021,41(9):3.

    • [4] 张文显.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J].法学家,2023(2):1.

    • [5] 吴越.学习《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的权利义务观[J].科社研究,1983(2):26.

    • [6] 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J].法学研究,1998,20(3):3.

    • [7] 王海峰,鲍善军,叶伟,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搏击运动员管理制度的演变、困境与优化[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54(12):95.

    • [8] 国家体育总局.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目录[EB/OL].(2024-12-31)[2025-03-06].https://www.sport.gov.cn/gdnps/html/zhengce/contentlist.jsp?id=28475808.

    • [9] 宋亨国.体育义务的内涵[J].体育学刊,2011,18(6):27.

    • [10] 郑贤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41.

    • [11] 江小涓.贯彻落实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加快建设现代体育强国:修法过程、增改重点和学习体会[J].体育科学,2022,42(10):3.

    • [12]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3(2):4.

    • [13] 宋雅馨.《体育法》“竞技体育”章修订的若干重点问题探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25,51(1):53.

    • [14] 刘凯湘.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范功能与司法适用[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5(8):34.

    • [15] 康博华,张恩利,刘苓枝,等.中国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困境审视与实践创新[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22,42(5):75.

    • [16] 彭国强.新型举国体制下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形势、困境与路径[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24,41(5):605.

    • [17] 张恩利,蒋亚斌,张敏昊,等.全面促进职业发展:新修订《体育法》中运动员权利保障的立法突破与现实效应[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22,39(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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